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北安市人。2013年10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殿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以民事部分车主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殿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兆智犯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韩伟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针对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对王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而对车辆未尽安全管控义务,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行为,已作出综合论述及客观认定,故对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民事部分的处理有理有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违法道路安全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案情,依法予以采信。在对被告人高××具体量刑过程中,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积极赔偿被害人倪××、刘吉利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倪××家属、被害人刘吉利的谅解。综合上述情节,在对被告人高××量刑过程中,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黄某某、熊某某、熊某甲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应与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因无相应证据证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黄某某提出的交强险赔偿数额应按照损失比例分配,经查,一审法院对分配比例已予综合考虑,故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尸检服务费5720元应予支持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其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存在严重故障与安全隐患的上诉理由,经查,无证据证实,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熊某某、熊某甲提出的一审认定的住院伙食费每天50元的标准违反法律规定,经查,于法无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民事部分事实清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 审 判 长 徐 君 审 判 员 张立军 人民陪审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客观,予以采纳。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徐某甲系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客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依兰县林业局东风林场与一审被告人杨某某各自赔偿上诉人闻某某直接经济损失504875.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认的赔偿数额准确,审判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闻某某提出的改判杨某某给付鉴定日后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期限为20年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将上述期限确定为5年,并为上诉人保留了另行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闻某某提出的依兰县林业局、依兰县林业局东风林场应对杨某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依兰县林业局东风林场系独立的企业法人,应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依兰县林业局仅是肇事车辆所属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木兰县民政局与被告人王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保险公司)交通肇事一案,本院分别于2016年9月1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双方已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采纳。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明知是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高某某逃逸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第三项 、第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及有自首情节的指控意见成立。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已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尹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采纳。经调查评估被告人张某某本案前的各方面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缓刑的意见,本院采纳。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丛配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丛配和在侦查期间,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人丛配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丛配和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采纳。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丛配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己、沈某某、汪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己、沈某某、汪某某撤回上诉。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甲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某交通肇事一案,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7)黑0713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祖荫峰 审判员 侯 宇 审判员 宋晓庆 书记员:金双宁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系初次犯罪,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某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雨天路上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通行,造成一人死亡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事故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予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庭审查证,被告人在案发后明确让其哥哥处理事故,被告人哥哥徐某甲到现场后即拨打了报警电话,被告人未离开现场,主动配合侦查机关工作,此情形应按自首处理,对被告人辩护人该辩护意见应予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认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及无赔偿能力情节,可适当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时观察瞭望不够,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肇事后能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综合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予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杨正刚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被告人任XX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任XX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敬坤 审判员 钱吉臣 审判员 王桂杰 书记员:王嘉烁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经审前社会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任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经审前社会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人对孙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付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经审前社会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经审前社会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信。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属自首。其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审自诉人毕某诉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一审自诉人毕某诉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丙请求由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药费9720.0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与被害人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颜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颜某某案发后主动、直接报案,对被害人实施救助,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庭审中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害人家属给予赔偿,取得谅解。根据颜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对颜某某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以刑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及肇事车辆所有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张某某表示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x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林x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肇事经过,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后虽未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在给保险公司打电话的同时委托保险公司的人报警,保险公司的人没有报警属没有尽到应当注意的义务,从而仍应认定被告人属自首的观点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且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X予以从轻处罚的观点,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还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依法减少刑罚量。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此种犯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陈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酌情从重处罚。陈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对此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甲及被害人张某乙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张某甲及被害人张某乙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王某某系自首,没有前科劣迹,平日表现一贯较好,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王某某系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并依法对王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姜某某案发后能够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均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