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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明亮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明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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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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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崔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特日格勒审判员 李 慧 来审判员 青格勒花 书记员: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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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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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朱某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且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是朱某辩解”本起交通事故系爆胎原因所致,非人为操作不当,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系其规避法律责任、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无悔罪表现,法院判决适用缓刑错误。经查,原审被告人朱某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原审第一次开庭及本院二审开庭时,均承认其违反法律规定,违章驾驶车辆,致使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原审法院判决前已征求其居住的社区的意见,社区同意接收矫正。故对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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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史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史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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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章驾驶车辆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月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其可判处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经司法机关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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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物质损失,被害人亲属对其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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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翻覆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维护,提出的扶养人生活费,因被扶养人有经济来源,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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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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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富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富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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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及时拨打抢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王某1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遗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遗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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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致一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并自愿在保险限额外积极补偿被害人一方其他物质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亦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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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过核定人数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疏忽大意,因方向盘转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翻下路基,致三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打电话报警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在本院调解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得到了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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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1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因其犯罪行为而给上诉人柳某2、吴某、柳某4、柳某5、柳某6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张某2、张某3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王某1驾驶的号牌为×××的小型轿车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曲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者,系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实际享有人,未尽到监督、管理、提醒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薛某未提供证实系为王某1签合同的相关证据,而现有在案证据证实案发时上诉人薛某与王某1之间存在帮工关系,王某1系在帮薛某开车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交通肇事,上诉人薛某应对原审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基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支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且考虑各赔偿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让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柳某2、吴某、柳某4、柳某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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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兆智犯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韩伟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针对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对王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而对车辆未尽安全管控义务,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行为,已作出综合论述及客观认定,故对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民事部分的处理有理有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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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隋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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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徐永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徐永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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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为维护交通道路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潘++波审++判++员+++林世萍 代理审判员 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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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某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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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法从轻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对其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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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赵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赵某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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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苏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规驾驶牵引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综上,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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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郝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处罚。郝某甲对被害人吴某的死亡虽未能予以经济赔偿,但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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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夏某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赔偿了各方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夏某某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害性较小,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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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吴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吴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吴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吴某辩护人辩称吴某系自首,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吴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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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刑初197号被告人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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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申与谢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代理人陈英秀(于某某爱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谢某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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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某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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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韩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韩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且制动系不符合规定的正三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酌定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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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并负事故主要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依法构成投案自首;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次犯罪,且平素表现无劣迹等情节,对其可予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有医疗费80770元、误工费27196元(2013年全省平均工资40794元/年÷12个月×8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100元×47天)、营养费7000元(50元×20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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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其亲属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某某的谅解,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缓刑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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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系无证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肇事后逃逸,对其应依法从重处罚。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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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时,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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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和解,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健康权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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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和解,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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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处罚。庭审后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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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朱某某的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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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朱某某的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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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并逃逸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判处被告人闫XX缓刑,对闫XX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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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鉴于其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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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解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解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依法从轻处罚;2、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解某某在一定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且根据其认罪、悔罪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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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徐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徐某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对徐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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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系自首,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自愿认罪,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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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量刑的意见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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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彭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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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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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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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吴某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民事部分,被告人孙某某在驾驶其所有的车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遭受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已经公安机关认定由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甲不负事故责任,可作为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原告人要求孙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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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能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犯罪情节较轻,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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