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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海、大商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新玛特购物广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通用名称”。根据(GB2760-2014)09.04规定,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而涉案产品标签未标注“含苯丙氨酸”,但该物质的食用可能会对特殊疾病患者人群造成损害。故涉案产品标签应当标注“含苯丙氨酸”而未标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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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海、大商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新玛特购物广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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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通用名称”。根据(GB2760-2014)09.04规定,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而涉案产品标签未标注“含苯丙氨酸”,但该物质的食用可能会对特殊疾病患者人群造成损害。故涉案产品标签应当标注“含苯丙氨酸”而未标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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