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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关某某、刘玉某、黑龙江省农垦秀丽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某某驾驶刘玉某所有的挂靠在秀丽公司出的黑LB6797号车,与刘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关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因黑LB6797号车分别在中保财险和人寿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所以中保财险应首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人寿财险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刘玉某给付的15,000元系自愿行为,双方表示不需本院调整,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刘玉某的诉讼请求,其主张的误工费稍高,本院按照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予以调整,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2万元,本院调整为1万元;故其损失为:医疗费39,435.73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伙食补助费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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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诉李长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诉争双方对交通肇事导致李长春六级伤残,由此产生的医药、护理、误工、残疾赔偿金、经鉴定右小腿假肢安装费10,000元等事实无异议,双方对费用的合理部分均同意赔付,本院对交通事故损害事实及赔付费用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应依法审查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本案中,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能阐明刘强事故无责任的理由,也未能认定刘强肇事后人身受到限制的事实,原审法院以车辆肇事后未及时放置警示标志为由,认定刘强在此事故中承担20%责任,杨海波在此事故中承担80%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李长春驾驶车辆的承保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威县支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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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某诉被告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驾驶的自重货车相撞而导致原告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为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有报案或者保护现场的责任义务。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倒地,被告也知道原告已受伤,被告当时确有报案的条件可是被告却没有报案,被告辩称其当时只顾抢救原告了而没顾得上报案,抢救伤者不能成为被告可以不报案的理由,因为报案本不需要太多的时间。原告当时虽然受伤但其意识还是清醒的也可报案或要求被告报案,且原告家人的报案也不及时,原、被告均未及时报案最终导致事故现场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因为被告的车未参加保险,根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原、被告平均分担。医疗费以法庭确认的数额94166.83元为准;误工费的时间应为4个半月(原告受伤之日起至鉴残日的前一天),原告没有提供其月工资收入情况的证据,根据其工种,其月工资标准可按照2013年黑龙江省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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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某与张家骏、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三被告承认徐红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徐红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徐红某的损失应当首先由华安保险鸡西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按徐红某、王某某各自的损失占二人合计损失的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不足部分由张家骏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徐红某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117000.00元、残疾赔偿金2744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00元、二次手术费7000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0元,根据徐红某的伤情及伤残等级,酌情支持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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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杜某某、鸡东县兴安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某、兴安运输公司承认韩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韩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韩某受伤构成六级伤残,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系侵权人,依法应当对韩某承担侵权责任。但韩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杜某某的责任。五菱小型面包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已将交强险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合计120000元向韩某交付,且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如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韩某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杜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杜某某将其所有的车辆登记在兴安运输公司名下,定期向兴安运输公司交纳管理费,并以兴安运输公司的名义从事旅客运输,杜某某、兴安运输公司之间属于挂靠与被挂靠关系,韩某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综上,韩某要求赔偿营养费,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增加营养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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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张某等与黄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且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2.张某诊断书一份、病历一份、医疗费票据九份、用药明细一份、张寅华误工证明、收入证明、三个月工资表一份、证明张某因本次事故受伤花费6,775.84元,住院天数是8天,每天护理费175.00元,共计1,400.00元,伙食补助费800.00元,合计8,975.84元。病案是张琦,实际应为张某,村里能证明这个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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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张某某、姜某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驾驶轿车与张××无证照驾驶摩托车相撞,造成张××受伤的后果。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姜××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险,在投保期限内,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张××有权依法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不足部分,由姜××赔偿。原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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