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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江与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长江主张其父亲李有系工伤,死亡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对此请求,上诉人没有提供其父亲因公死亡的相关证据。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申请对其父亲进行职业病鉴定,因该鉴定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李长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春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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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江与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长江主张其父亲李有系工伤,死亡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对此请求,上诉人没有提供其父亲因公死亡的相关证据。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申请对其父亲进行职业病鉴定,因该鉴定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李长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春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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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张某与依安县金某淀粉有限公司、刘某某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贵才作为被告依安县金某淀粉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为被告工作期间,被电击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事实清楚,张贵才死亡后经依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张贵才所受电击为工伤,被告依安县金某淀粉有限公司对该决定书予以认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所以被告依安县金某淀粉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近亲属予以赔偿。因张贵才的父亲张希令、母亲刘海军均已去世,故原告岳某某与张某作为张贵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被告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岳某某、张某要求被告依安县金某淀粉有限公司按照2014年黑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补助金。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张贵才于2014年死亡,但二原告于2016年向本院提起诉讼,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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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来福不锈钢铝合金制作部(张某某)诉张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根据这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与其所雇员工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原告依安县来福不锈钢铝合金制作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张德海与张某甲、罗某某为依安县运输公司修理车库门是受该单位的委派,该项工作属于原告所从事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张德海与原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依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30日裁决张德海与依安县来福不锈钢铝合金制作部劳动关系成立符合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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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是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即个体工商户能够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本案中,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佳向人社保险认决字(2015)00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董宝祥为工亡。佳木斯市向阳区鑫悦休闲会馆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董宝祥的近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19086元(统筹地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181元×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76880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20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系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庭审查明��原告董某某有固定工作,故对原告主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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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是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即个体工商户能够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本案中,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佳向人社保险认决字(2015)00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董宝祥为工亡。佳木斯市向阳区鑫悦休闲会馆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董宝祥的近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19086元(统筹地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181元×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76880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20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系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庭审查明��原告董某某有固定工作,故对原告主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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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1与孙某、孔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孔某2高中学生证、大学录取通知书、大学毕业证书,被告欲证明孙某收到补助金382180元后,将此笔款项一部分用于孔某27年的美术学习费用及初中、高中、大学的教育费用,另有一部分用于偿还因一家人维持基本生活、被继承人康复治疗等而借用的亲朋的借款。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告孙某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关于孔某2的抚养问题,工亡补偿金上有抚养直系亲属的费用2502元,原告没有主张这笔费用,孙某拿着所有的补偿金为自己儿子花销,对本案产生具有重大过错。本院认为,证据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无关,不予采纳。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为:原告孔某1系被继承人孔令新的女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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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1与孙某、孔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孔某2高中学生证、大学录取通知书、大学毕业证书,被告欲证明孙某收到补助金382180元后,将此笔款项一部分用于孔某27年的美术学习费用及初中、高中、大学的教育费用,另有一部分用于偿还因一家人维持基本生活、被继承人康复治疗等而借用的亲朋的借款。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告孙某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关于孔某2的抚养问题,工亡补偿金上有抚养直系亲属的费用2502元,原告没有主张这笔费用,孙某拿着所有的补偿金为自己儿子花销,对本案产生具有重大过错。本院认为,证据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无关,不予采纳。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为:原告孔某1系被继承人孔令新的女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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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新与被上诉人鹤岗市园林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新在其妻韩涛死亡后,虽然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到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但以上部门对上诉人王某新的申请均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工伤(亡)认定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条件,现上诉人王某新没能提供证据证实韩涛的死亡系工伤(亡),故其要求工亡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新在其妻韩涛死亡后,虽然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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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新与被上诉人鹤岗市园林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新在其妻韩涛死亡后,虽然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到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但以上部门对上诉人王某新的申请均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工伤(亡)认定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条件,现上诉人王某新没能提供证据证实韩涛的死亡系工伤(亡),故其要求工亡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新在其妻韩涛死亡后,虽然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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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与大兴安岭加格达奇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王某的女儿因公死亡,按当时的政策已进行了处理,后上诉人王某又提出要求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多次上访,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大兴安岭加格达奇林业局于2012年11月15日达成了一次性处理的书面协议,并经过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按该协议履行。现上诉人王某提出的诉请违反了协议约定,并已超过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况且上诉人王某主张适用的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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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与大兴安岭加格达奇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王某的女儿因公死亡,按当时的政策已进行了处理,后上诉人王某又提出要求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多次上访,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大兴安岭加格达奇林业局于2012年11月15日达成了一次性处理的书面协议,并经过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按该协议履行。现上诉人王某提出的诉请违反了协议约定,并已超过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况且上诉人王某主张适用的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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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与大兴安岭加格达奇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王某的女儿因公死亡,按当时的政策已进行了处理,后上诉人王某又提出要求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多次上访,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大兴安岭加格达奇林业局于2012年11月15日达成了一次性处理的书面协议,并经过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按该协议履行。现上诉人王某提出的诉请违反了协议约定,并已超过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况且上诉人王某主张适用的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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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鹤岗市恒兴煤矿诉被告郭某某、郑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宝林与原告鹤岗市恒兴煤矿存在劳动关系,且在井上工作过程中受伤死亡,故应认定为工伤。被告郭某某、郑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作为郭宝林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权利向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原告以“已向鹤岗市人民政府对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复议,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申请法院驳回四被告的仲裁申请,本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鹤岗市恒兴煤矿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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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鹤岗市恒兴煤矿诉被告郭某某、郑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宝林与原告鹤岗市恒兴煤矿存在劳动关系,且在井上工作过程中受伤死亡,故应认定为工伤。被告郭某某、郑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作为郭宝林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权利向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原告以“已向鹤岗市人民政府对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复议,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申请法院驳回四被告的仲裁申请,本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鹤岗市恒兴煤矿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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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坤、刘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证据二被告无异议,能证明刘学东死亡后单位为其发放及返还的各种费用,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原告祖父刘桐柏火化证明1份、原告袓母火化证明1份及父亲刘学东火化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祖父、母及父亲刘学东去世的事实。二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此证据二被告无异议,能证明原告祖父、母及父亲刘学东去世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户口。证明原告刘某某与死亡者刘学东是父女关系。二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此证据二被告无异议,能证明原告与刘学东系父女关系,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证据一,结婚证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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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坤、刘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证据二被告无异议,能证明刘学东死亡后单位为其发放及返还的各种费用,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原告祖父刘桐柏火化证明1份、原告袓母火化证明1份及父亲刘学东火化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祖父、母及父亲刘学东去世的事实。二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此证据二被告无异议,能证明原告祖父、母及父亲刘学东去世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户口。证明原告刘某某与死亡者刘学东是父女关系。二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此证据二被告无异议,能证明原告与刘学东系父女关系,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证据一,结婚证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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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与双鸭山市亚泰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并不排斥。为此,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害职工和人身侵权的被侵权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赔偿权利人即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获得双重赔偿。结合本案,袁显兴与被告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袁显兴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且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虽然侵权方已经赔偿,但不影响原告依据劳动合同主张工伤赔偿,所以被告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权利人即本案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主张的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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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2013)尖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一、宣告xx为失踪人;二、指定xx为失踪人xx的财产代管人。”被告虽对原告属xx的财产代管人资格有异议,但被告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尖山区法院的判决书中指定xx为失踪人xx的财产代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且被告对xx失踪的事实、原告与xx系母女关系无异议,因此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  、第三条  的规定,xx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双丰煤矿与被告签订的关于xx死亡的工亡赔偿协议中也明确了赔偿款中包含xx母亲的生活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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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桂兰与被告孙秀林、常桂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返还程桂兰的户口簿、身份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孙秀芳死亡赔偿金共645 050元,扣除为办理孙秀芳后事及聘请代理人支出的共59 352元,剩余585 698元,应归孙秀芳之母程桂兰所有。程桂兰现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六子孙秀真为监护人并与之共同生活,孙秀林非为程桂兰利益处理钱款,并继续保管此款无法律依据。对程桂兰诉讼请求中要求孙秀林及其妻常桂某返还61万元中的585 698元应予支持。对孙秀林主张的各项支出及丢失部分现金,因无证据证实系为程桂兰利益支出,故即便有支出等损失亦应由孙秀林负责。常桂某与孙秀林系夫妻关系,共同保管此款,应与孙秀林共同对程桂兰承担返还义务。孙秀林称担心程桂兰的监护人孙秀真将此款挪用做生意,故不同意一次性返还钱款,因该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且孙秀林及其余兄弟姊妹作为程桂兰的其他子女,如发现孙秀真监护程桂兰期间有造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失等不正当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程桂兰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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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宝华与宋某某、张某某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张立伟因工死亡之后所得到赔偿金为749100.00元,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原告吴宝华作为张立伟的母亲有权请求分配因张立伟死亡所得到的赔偿金。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则不应按照继承法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应结合与死者亲近度、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度等因素,进而在死者近亲属之间合理分配为宜。结合本案中死者张立伟与原、被告之间亲近度、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度的关系,应对被告张某某予以重点考虑。具体分配比例为,原告吴宝华与被告宋某某各分得749100.00赔偿金的30%,即224730.00元,被告张淳雅分得749100.00赔偿金的40%,即2996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吴宝华与被告宋某某各分得张立伟死亡赔偿金749100.00元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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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上诉人尚某某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该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裁定中已经向上诉人释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提是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不具备起诉条件,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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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与姜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审以不当得利为案由错误的问题。因上诉人华某某一、二审的诉讼请求均是请求撤销双方于2014年9月8日签订的《家属内部协议书》,且双方至今均未领取到华泽新的工亡赔偿款,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合同纠纷。故原审以不当得利为案由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协议”主体不适格,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遗产,其家属不能在此进行分配的问题。首先,被上诉人系《家属内部协议书》中的一方,其本身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作为“协议”的主体适格;其次,华泽新工亡后用工单位城山煤矿拟发放的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正如上诉人所主张的并非是遗产,而是工伤保险待遇,依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予以分配,虽然被上诉人因未与华泽新办理结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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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与密山市公路管理站工伤保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纪某某提出的护理费问题,因上诉人在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笔录中也认可单位派了1人护理,故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给付3人的护理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称护理人员中的两人是挖掘机司机,每天工资200元,因上诉人不能提供该二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该二人也没有特种行业上岗证,又不能提供纳税证明,且与纪某某出具给密山市政府、人事局的申请书中自认的其二子均下岗,没有生活来源的陈述相互矛盾,故其称该二人每天工资200元的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确认。对于护理期限,因其起诉要求护理期限为48天,增加诉讼请求中也没有该项,故一审按48天支持其请求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问题,因何有广住院时间是2008年,应按其住院期间的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上诉人提出按2013年给付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外购4000元药费不予保护的问题,上诉人称票据被被上诉人撕毁,但无充分证据证实,故对该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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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某与被告北某特钢公司、齐市医保局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浩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已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其近亲属依法应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王某、张某某既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它们是并列的两种法律救济手段,不能相互替代,互不排斥,可以兼得。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被告北某特钢公司履行了为张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张浩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王某、张某某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王某、张某某主张的19299.00元,丧葬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299.00元,故应支持王某、张某某丧葬补助金19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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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物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雕在原告物远公司承建的工地施工时死亡,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及呼伦贝尔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确认其与物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物远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死者张雕与其之间不存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张雕的死亡经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视同工伤,并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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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高万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亮对坠亡事故是否具有过错,并不影响认定其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工伤保险是作为单位职工应享有的福利和保险赔付,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职工就应享有该待遇。原告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在有效期间内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均认定为工伤。原告称高亮死亡,其自身存在过错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胡某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高万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9万元、丧葬补助金23604.48元,合计563504.4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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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乐业小学校、祁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王三力丧葬补助金的标准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丧葬补助金应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发[2011]8号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地)实行全市(地)统筹。本案伤亡职工王三力生前居住地及工作地为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对该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原审法院判决按照哈尔滨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38.75元计算王三力丧葬补助金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乐业小学诉请主张伤亡职工应按照黑龙江省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是否存在未核实确认王三力继承人范围问题。经查,祁某某与工亡职工王三力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即王金辉、王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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