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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东支行诉童某朋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系缔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童某朋透支86,000.00元购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期足额还款义务。因《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如借款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异常,则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等全部债务,直至取消本合同项下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将全部未扣款项一次性计入借款人信用卡账户。故对于原告工商银行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9,474.93元,透支利息12,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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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支行、韩国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本案中,因克东农行未对于某某提起诉讼以确认本案争议的45万元贷款是否系于某某所借贷,且经克东农行提起的笔迹鉴定已证实该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签名并非于某某本人签署情况下,克东农行又未能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于某某系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该笔贷款,在以上均未核实的情形下克东农行将于某某列入不良征信名单,造成于某某进行个人住房贷款时方得知此事及造成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延误,系属对于某某民事权益的侵害。因该笔贷款系本案第二被告韩国柱所经手办理,但其办理贷款行为系属职务行为,且本案争议焦点为克东农行在审核不明的情况下就将于某某列入不良征信名单,故克东农行应为侵权责任主体。于某某为消除自己的不良征信记录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应予以得到赔偿。对于某某三次自山东省往返黑龙江省克东农行办理消除不良征信事宜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对于某某在诉讼中要求赔偿的精神抚慰金,在庭审中查明,于某某分别于2015年10月5日、2016年1月19日均正常办理过贷计卡业务,该不良征信均未影响到其办理过信用卡业务,于某某于2017年6月9日自山东省威海市到克东农行处理征信事宜并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笔迹鉴定报告后,于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顺利办理了个人商用房贷款,由此可见,该不良征信未能严重影响到于某某的个人生活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于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及要求恢复名誉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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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梓晗与杨某某、刘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梓晗诉杨某某、刘某艳、杨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此笔借款是否真实发生、借条是否合法有效、杨某某是否偿还过借款、杨志给付张梓晗借款数额的认定、刘某艳、杨志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杨某某与张梓晗于2015年7月份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二人为男女朋友关系。张梓晗要求杨某某偿还借款21万元,提供了借条、保证书、通话录音、微信截图等证据,借条中除载明借款人为杨某某,借款金额为21万元的内容外,还标注有“其中信用卡、贷款共计16万元”的内容。张梓晗同时向本院提交的微信截图、贷款凭证、通话录音,均能证实张梓晗以自己名义在互联网上通过网络贷款公司进行贷款,同时又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透支,结合杨某某与张梓晗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庭审调查,杨某某以自认购买游戏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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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与齐齐哈尔航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郭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航博公司向原告申请办理小微商户逸贷公司卡(牡丹信用卡),并指定其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为持卡人,被告郭某某刷卡消费的行为能够证实被告航博公司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本案中,被告航博公司未按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航博公司偿还所欠本金和利息及滞纳金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某作为持卡人,且自愿为被告航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即最后一期还款到期日届满)之次日起两年,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未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故原告提出拍卖财产并优先受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给付为实现债权发生的相关费用,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航博公司、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论权利,应自行承担诉讼风险。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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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葛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葛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葛某向原告申请开立信用卡属于要约,原告核准并予以发卡的行为属于承诺,该信用卡可视为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被告将信用卡激活后,透支取现及刷卡消费后,共计透支取现及消费后本金、利息、费用合计为14162.68元。在双方约定的最迟还款日前,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属违约行为,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透支利率日息万分之五给付原告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的14162.68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25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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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李红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红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李红某向原告申请开立信用卡属于要约,原告核准并予以发卡的行为属于承诺,该信用卡可视为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被告将信用卡激活后,透支取现及刷卡消费后,共计透支取现及消费后本金、利息、费用合计为13115.85元。在双方约定的最迟还款日前,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属违约行为,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透支利率日息万分之五给付原告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的13115.8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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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某支行与于红某、黑龙江省依某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某支行与于红某、黑龙江省依某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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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某支行与栾某某、黑龙江省依某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某支行与栾某某、黑龙江省依某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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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某支行与邵某、黑龙江省依某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某支行与邵某、黑龙江省依某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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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某支行与王某某、黑龙江省依某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某支行与王某某、黑龙江省依某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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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钮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主张是李德宝让其帮助贷款,该笔借款的实际用款人是李德宝,不应由其偿还,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因原告依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按时向被告发放了借款。被告在取得借款后,如何处分该笔借款系个人意思表示,该款由何人实际使用不影响被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某未能按期还款,已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钮某某用其名下的房产进行抵押,应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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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东与焦龙、潘某、焦某某、赵某某、佳木斯市江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焦龙、潘某、焦某某、赵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借款数额为50万元,原告只向被告支付了40.2万元,在未经被告授权的情形下,以向第三方支付服务费的理由扣留了应向被告支付的借款7.8万元,并单方扣留还款保证金2万元,嗣后亦未经被告追认,借款数额应以实际支付数额为准。双方对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只对还款方式及还款数额进行了约定,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的7期还款本息,本院不予干预。被告自第8期(2015年2月28日)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因其主张高于有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限制性规定,应按年利率24%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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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红某支行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红某支行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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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春英均认可自2012年5月起,双方发生数笔经济往来,也认可2013年10月28日,上诉人平某某为被上诉人徐春英出具一份欠据,欠据中载明金山屯福地三期金瑞二期截止到2013年10月28日止尚欠徐春英人民帀现金2066000元,另欠徐春英信用卡款539134元,以上欠款合计2605134元,上诉人平某某在欠款人处签字。上诉人平某某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上诉人平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春英形成投资或者合伙法律关系,根据2013年10月28日为被上诉人徐春英出具206.6万元欠据,应认定被上诉人徐春英与上诉人平某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平某某没有通过法律程序撤销该欠据,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2013年10月28日出具欠据后,全部或者部分偿还206.6万元欠款,故上诉人平某某应负担偿还206.6万元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206.6万元借款中的800000元系购房款,且所购房屋现登记在上诉人许某某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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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春英均认可自2012年5月起,双方发生数笔经济往来,也认可2013年10月28日,上诉人平某某为被上诉人徐春英出具一份欠据,欠据中载明金山屯福地三期金瑞二期截止到2013年10月28日止尚欠徐春英人民帀现金2066000元,另欠徐春英信用卡款539134元,以上欠款合计2605134元,上诉人平某某在欠款人处签字。上诉人平某某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上诉人平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春英形成投资或者合伙法律关系,根据2013年10月28日为被上诉人徐春英出具206.6万元欠据,应认定被上诉人徐春英与上诉人平某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平某某没有通过法律程序撤销该欠据,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2013年10月28日出具欠据后,全部或者部分偿还206.6万元欠款,故上诉人平某某应负担偿还206.6万元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206.6万元借款中的800000元系购房款,且所购房屋现登记在上诉人许某某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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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书写的说明,但仅是对2017年4月28日以前有关情况的说明,从被上诉人提供的2017年7月1日的借据来看,双方在2017年4月28日以后仍有经济往来。鉴于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频繁,且上诉人无法说清往来的总金额及有关利息约定、具体还款情况情况,上诉人仅凭部分无法一一对应的还款凭证及双方存有争议的说明来证实涉案借款已经清偿,显然证据不足,另本案涉及的50000元的债务纠纷中,被上诉人系持有欠据原件,作为债务人的上诉人对其已经还款理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现上诉人无法提供足够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该笔债务,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因证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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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阳某支行与被告包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以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包某某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举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包某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额度为5万元人民币的信用卡,原告向被告发放信用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从2013年8月起被告包某某开始逾期还款,原告多次催收,均无联系到被告。截至2015年5月10日,包某某累计拖欠透支本金本金42123.2元,产生利息80441.09元。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包某某向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阳某支行申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双方已经构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透支消费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有义务偿还透支消费所拖欠的款项。被告申领信用卡时,信用卡申请表作为格式合同已经明确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条款,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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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华与宁安市江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本院已经向原告进行了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原告拒绝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金华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053元,退回原告王金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高 宇 书记员:杨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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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宁安市江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本院已经向原告进行了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原告拒绝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053元,退回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高 宇 书记员:杨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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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与郭金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4993.50元、透支利息619.56元及费用766.68元,并提交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表及逾期明细表等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主张的数额计算依据为被告签订的信用卡申请表,最后数额由银行信用卡管理系统按月交易自动生成。另外,被告郭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故被告至今拖欠原告上述款项的行为,实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相互佐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993.50元、透支利息619.56元及费用766.68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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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军与李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被告李某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且原告将借款以信用卡刷卡的形式支付给被告,故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因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故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李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关于被告李某辩解其未实际收到款项,故不应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因被告李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其在借据中签字所产生的法律义务有明确的认知,且在借款期间其与被告任某某系恋人关系,该特定关系决定了其在该欠条上签字系对借款事实的认可,故被告李某的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任某某在该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故其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正当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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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隋某对以刷原告信用卡的方式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隋某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隋某辩称出具借条后已陆续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且原告从被告处拿走价值7000元的电脑一台及价值1000元的女式包一个,均应从借款总额40000元中予以扣除的辩解意见,经庭审调查,原告对收到被告还款5650元及拿走被告电脑、女包各一个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但主张已偿还的5650元在被告给原告出具金额为40000元的借条时已予以扣除,该借条实际出具时间为2017年6月,而电脑及女包均系抵押物。因原告当庭认可已收到被告还款5650元,且还款时间均在被告2017年4月12日出具借据之后,故已偿还的5650元应从借款总额40000元中予以扣除。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据实际出具时间为2017年6月而不是2017年4月12日的意见,因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且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又因原告否认从被告处取走的电脑及女包系抵偿的借款,对被告主张偿还的其他款项亦不予认可,且被告亦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被告还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350元。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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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孙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某向原告借款以购买理财产品,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且有本人签字、捺印,故被告孙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原、被告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孙某某应当向原告陈某某偿还借款。对于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孙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2407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以22407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某在被告孙某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并书写有“每月还款不足张东易补给”,故应对被告孙某某和原告张某某的借款负连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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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因涉案信用卡交易产生的争议,本案应系信用卡纠纷,被告刘某某在原告龙江银行处办理信用卡,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费未能如期偿还,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依据被告在办理信用卡时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应自透支交易日起偿还利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支付滞纳金。关于复利事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规定“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98号《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故本院对原告龙江银行主张的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透支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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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某支行诉被告闫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申请办理原告农行龙某支行信用卡,承诺遵守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被告应按章程和合约关于最长透支期限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透支利息,并按最低还款额支付未偿还部分5%滞纳金。故原告请求本金、利息、滞纳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某支行信用卡逾期本金295591.07元、利息22370.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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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诉被告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真实可信,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明的问题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供证据。 综上所述,被告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应信守承诺,支取款项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可信且合法有效,被告对此债务关系应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透支信用卡本息,借款本金人民币4932.25元及其截止2017年7月10日利息1321.39元(包括罚息)。按照约定,利息及其罚息至全部偿还本息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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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达与安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安某某拖欠信用卡款项与原告达成了代偿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某某偿还其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款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每10000.00元130.00元的手续费、共计260元,待原告偿还完信用卡拖欠数额后,被告用该信用卡再透支现金偿还原告。后因被告信用卡逾期时间较长,即便是偿还完毕也无法再次透支。二被告将代偿手续费及原告代偿的逾期利息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了原告。而就原告代替偿还的20000.00元本金给原告另出具了欠据一张,并约定月利率3分。本院认为原告确为被告偿还了其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款20000.00余元,庭审中被告周某某虽辩称其无法再次透支信用卡,但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另,虽原被告借据中约定的利率违反法律规定,但起诉及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刘志达要求被告周某某、安某某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按照年利率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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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锭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锭澄公司与陈某、胡景立、陈宝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书、反担保合同及胡景立、陈宝向锭澄公司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陈某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道里支行借款本息,导致锭澄公司为其代偿了所欠的借款本息38389.97元,故锭澄公司要求陈某、胡景立、陈宝给付代偿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在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书时已向锭澄公司交纳了22980元保证金,因陈某未按约定分期还款,该保证金应冲抵锭澄公司的代偿款,故应从代偿总额中予以扣除。关于锭澄公司主张陈某、胡景立、陈宝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锭澄公司与陈某、胡景立、陈宝在委托担保合同书中约定了违约金,但未约定利息,对锭澄公司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锭澄公司请求陈某、胡景立、陈宝支付违约金的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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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金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岭区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包金某的丈夫赵文生之间信用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包金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包金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金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岭区支行借款本息合计35836.8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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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某朗乡支行与被告卢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通过信用卡使用了银行款项即进行透支,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所使用的银行款项,且该行为已符合银行收取利息、滞纳金的标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某朗乡支行欠款本金19,048.16元、利息2,486.79元、滞纳金6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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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签约贷记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某在持卡透支消费后,理应按约承担还款付息义务,但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本息及违约金共计11,672.82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息11,672.82元,其中利息525.54元、违约金418.28元(利息和违约金算至2017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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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某支行与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嘉荫邮储银行与被告杨某某签订的信用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杨某某应当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980.00元,利息339.56元,费用74.9元,人民币17,394.4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杨某某应当偿还从2018年8月21日起,以后所发生的逾期利息及费用,利随本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某辩称利息及费用过高,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一次性偿还能力,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杨某某应当偿还原告嘉荫邮储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6,980.00元,利息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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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杨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行鹤岗分行与被告杨燚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有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为证。被告杨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手续费的义务,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行鹤岗分行有权要求被告杨燚偿还尚未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亦有权要求履行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实现担保物权,故对原告中行鹤岗分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杨燚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借款本息合计29096.44元(截止至2016年6月24日);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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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孙某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孙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应当从2018年2月4日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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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尖山支行、王某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即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的适用应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某于2013年4月10日与上诉人工商银行签订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还款支付违约金条款及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王某填写的《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中亦未提示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工商银行总行虽然于2016年9月30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滞纳金改收违约金的通知以及违约金收取标准,但并非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某签订的关于一方违约时应支付违约金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上诉人工商银行没有提供其与王某签订的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的书面协议,故其请求给付违约金15233.51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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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滴道信用社与孙某某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滴道信用社按照约定将贷款发放给了被告孙某某,原告已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孙某某称未收到贷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25,570.2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6日)被告孙某某分期还款应于2015年和2016年需偿还的借款本金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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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鹿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鹿某申请领用信用卡,经龙江银行鸡西分行审核通过取得信用卡进行消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鹿某持卡消费,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龙江银行鸡西分行主张鹿某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拖欠信用卡本金18999.26元、利息8601.61元,合计27600.87元,并主张从2019年4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计算利息。因该部分计算方式未违反法律规定,且鹿某对该本金数额和利息计算方式、已偿还款项的数额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龙江银行鸡西分行主张鹿某给付2019年3月31日前的违约金73002.88元,从2019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龙江银行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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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生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刘某生所出具的借款凭据,已具备了民间借贷的基本合意,在债权人实际已经交付借款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王某某作为借款人即负有在原告刘某生向其主张偿还借款时,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否则,其逾期还款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对原告刘某生主张被告王某某给付借款本金27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生借款本金27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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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白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对于依习俗给付的彩礼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支付彩礼款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主张应予支持。对于被告在齐市玛丽亚妇产医院费用及11512.61元及被告承租泰安新城,租金8000元可认为合理支出;因被告做引产需坐月子,故其雇佣保姆的费用应支持1个月3500元;2018年春节被告给原告姐家孩子微信红包500元、买衣服300元,给原告母亲买金项链3400元,给原告父亲买皮衣服500元,正月十五给原告父母买衣服500元,应认定为合理支出。被告提供证据证实购买衣物、手机、首饰、吃饭花销、考驾照等的费用均用于被告个人消费,不予支持;原告在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3月17日期间原告分10次,总计转账给被告211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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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行与王某某、朱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行提交的益农卡申请表及所附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以及被告朱某、石磊与原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授信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王某某使用信用卡交易后未及时还款,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相关约定,除应向原告偿还本金外,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被告朱某、石磊亦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被告王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朱某、石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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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中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提现)后,应遵守章程和协议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并支付相关费用,逾期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的透支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10,715.89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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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中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提现)后,应遵守章程和协议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并支付相关费用,逾期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的透支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15,695.28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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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马春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中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提现)后,应遵守章程和协议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并支付相关费用,逾期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的透支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4,343.46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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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中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提现)后,应遵守章程和协议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并支付相关费用,逾期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的透支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9,270.86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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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中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提现)后,应遵守章程和协议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并支付相关费用,逾期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的透支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9,491.63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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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栾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依据被告申请给被告办理了信用卡,被告持卡透支消费后应按规定及时还款,被告逾期未偿还,违反合同约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栾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信用卡欠款5351.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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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卢某某、孙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齐秀敏在前期已出资104800元后,后期又出资2776元,实际出资共计107576元。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8月15日,本案被告时任桦川县创业乡新发村村委会主任的卢某某,联系村民牵头成立了“桦川县桦芗御水稻专业合作社”,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载明合作社的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卢某某;成员出资总额为“贰佰万圆整”;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是:“组织成员种植水稻,组织销售成员种植的水稻,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开展成员所需的烘干、仓储、包装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2016年3月,被告卢某某与时任中共桦川县创业乡新发村党支部书记本案被告孙某协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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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董某某向原告借款及杜某某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行为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已实际交付被告,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就上述借款共计170000元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应视为向被告主张权利,则2016年10月8日即为借款期满之日。现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可要求其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借条中约定以被告所有的位于富锦市砚山镇恒山村、产权证号为富房权证私字第XX号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权并未实际设立,原告要求对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董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了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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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某某、沈龙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长发信用社作为原告郊区信用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上级主管部门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长发信用社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长发信用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的义务,借款人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之责,逾期偿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沈龙彬作为张某某配偶,对张某某借款知悉并承诺共同偿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亦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郊区信用社,要求对被告张某某借款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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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王有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为被告王有利及王有利前妻吕桂玲信用卡还款共计38301.7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出2018年2月28日,原告为被告前妻吕桂玲的中国银行卡(尾号5130)还款19000元后,从该银行卡透支19000元,未举证证实,且与本院调取的吕桂玲中国银行卡(卡号6227XXXXXXXX5130)交易明细相悖,故该质证意见不成立。2.借条1份。证明被告王有利欠原告李某某40000元,此款系李某某帮王有利及其妻子还信用卡产生的。被告王有利对此份证据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原告李某某对其说李某某帮王有利还信用卡透支款共计24000元,且其支付李某某现金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对此份证据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此份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于2018年3月1日出具借条,载明被告王有利于2018年3月1日向原告李某某借款4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8年3月31日,违约金为每月1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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