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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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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某某、张某某与赵某1、赵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544,320.00元动迁款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二、珠海香洲区梅华西路889号御景国际花园1幢1单元1601、2602号房产是否应予继承,房屋价值如何确定。2009年5月15日被拆迁人为赵某1的动迁补偿款544,320.00元被赵某1领取,二上诉人要求将该笔款项作为遗产分割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二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此款至2012年11月10日张玉珍死亡时还存在,故一审未将此款列入继承范围并无不当。二上诉人庭审中提出市政公司的两笔拆迁款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1领取,应作为遗产继承。该两笔拆迁款因系公司名下资产,未经公司清算,一审未予处理并无不当。张玉珍名下位于珠海市梅华西路889号御景国际花园1幢1单元1601号、2602号商品房,于2009年12月14日购买,两户房屋均为银行按揭购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于房屋价值存在争议,各方均不申请价值鉴定,无法确定房屋价值,且两户房屋现在银行有按揭贷款尚未还清,存在他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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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联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铁某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联兴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了1,500.000.00元,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诉讼中,被告联兴房地产公司、铁某分公司在收到本院传票后不到庭应诉,亦未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提出异议,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联兴房地产公司返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铁某分公司隶属于齐齐哈尔市联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齐齐哈尔市联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企业法人,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崔广忠,铁某分公司虽为非法人单位,但在借款担保协议上有齐齐哈尔市联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广忠签字,应视为齐齐哈尔市联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授权,担保有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铁某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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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刘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刘淑兰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杨某某应当按照借款协议书中的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逾期还款应承担欠款期间的利息。被告刘淑兰亦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50,952.00元。(本金30,000.00元,自2004年8月28日至2005年9月15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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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的民间借贷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合法有效。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借款均发生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二被告共同债务。二被告拒绝偿还欠款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同时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亦未提供答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张某某偿还借款75,000.00元的请求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人民币7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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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张某某与被告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被告为他人借款担保,到期不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丽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张某某借款本金3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刘丽娟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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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国军、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国军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国军拒绝偿还借款。被告林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68,000.00元,利息6,760.52元(2013年2月6日-2013年7月18日计162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林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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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潘某某向原告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该借款行为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作为出借人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依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潘某某偿还借款30,000.0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季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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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牛某某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不偿还借款,应赔偿原告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辩称理由未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无法予以采信,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7月21日始,到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15%,向原告于某某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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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欠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丽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28,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刘丽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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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戚某某与被告于婷婷、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戚某某与被告于婷婷的民间借贷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合法有效。该借款发生在于婷婷与被告付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拒绝偿还欠款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付强提出对该借款并不知情,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其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于婷婷、付强偿还借款40,000.00元请求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婷婷、付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戚某某借款4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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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2010年6月30日欠条经鉴定后,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笔借款应予认定。被告提出本案的四笔借款已转给梁志宏,但对此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该抗辩理由本院不能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该借款行为应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本院应认定原、被告间该五笔借款合法、有效。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向其借款后其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应认定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本院应认定原告起诉未超诉讼时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500,000.00元借据,但原告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以原告实际出借数额466,000.00元向原告返还借款。被告不予还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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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孟某丞、胡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孟某丞、胡某向原告陈某借款后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刘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该借款行为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现原告陈某作为出借人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依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某丞、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二、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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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亲笔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原告通过银行汇款给被告,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因为在借据中没有约定利息,对原告所要欠款期间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2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00元,由被告姜某某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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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容睿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范容睿借款273,5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同时向原告提供了水师砂场开采证(复印件)及牧马人汽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借款的抵押,自原告提供借款之时,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借款利息,并在原告催要借款本金时,及时偿还借款本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三分,虽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4%,即被告给付的利息应为32,909.00元(本金273,500.00元×24%÷365天×183天)。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48,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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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承认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供的借据为其亲笔签名,并承认收到过杨某某相应汇款,以上证据和陈述意见足以证实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真实存在,且原告杨某某已实际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因此本院对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因法律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故被告张某上打利的部分钱款应当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因此被告张某向原告杨某某实际借款的本金应为461,600.00元,扣除已经偿还的110,0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351,600.00元。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除书面形式之外,还包括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而被告张某承认“在原告处拿钱,每次都是按照月2分利给付利息”、“2015年5月份之后,因刘洋未给付其利息,故其未再给付原告利息”,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视为约定了利息,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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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长海与被告于婷婷、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于长海与被告于婷婷的民间借贷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合法有效。该借款发生在于婷婷与被告付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拒绝偿还欠款属违约行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承担违约责任,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同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数额,本院不予支持。付强提出对该借款并不知情,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其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不应予以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于婷婷、付强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婷婷、付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长海借款50,000.00元、利息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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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某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某某与王智亲笔为原告出具了借款50,000.00元的欠据,借款事实确实,欠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某应该承担还款的义务。被告王某为被告王某某、王智,借款担保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某还为聂桂香、王智向原告马某借款20,000.00元担保,也应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应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清偿后,可向王智、聂桂香追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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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关某占、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占的民间借贷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合法有效。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用于家庭购车,应视为二被告共同债务。二被告拒绝偿还欠款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同时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亦未提供答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关某占、关某某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12,150.00元(2011年9月30日至2013年12月30日,共计27个月)的请求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某占、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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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艳诉李某某、王雪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艳向被告李某某提供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故二被告应返还原告本金的数额应为492,500.00元(借款总额500,000.00元-预先扣除的利息共计7,500.00元)。因被告李某某与被告王学海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均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借款属于被告李某某的个人债务,故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王学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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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付某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付某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5.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霞 审 判 员  纪 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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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王某某、万某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某某、万某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75.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丽超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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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夏某敏、夏某雨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被告关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捺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债务人夏某敏、夏某雨及被告关某某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因三方未约定担保责任方式,被告关某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有权直接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某某虽然辩称钱不是本人所借,但无法免除其在本案中的担保责任,被告关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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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姜雪某、张某某、武国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诉被告姜雪某、张某某、武国平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姜雪某系亲笔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被告武国平亲笔为借款担保,应该承担担保责任,负连带清偿义务。该借款系被告姜雪某、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解释及规定,被告姜雪某、张某某应该承担共同偿还欠款的义务,欠款到期后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雪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人民币50,000.00元,利息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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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尹某亲笔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书、收条,原告通过银行将钱汇给了被告,应认定借贷关系属实,欠款到期后,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志人民币15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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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薄某与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签定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还应承担相应的银行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如下:被告许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薄某人民币欠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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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姜雪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被告姜雪某、张某某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姜雪某系亲笔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该借款系被告姜雪某、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解释及规定,被告姜雪某、张某某应该承担共同偿还欠款的义务,欠款到期后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雪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辉人民币40,000.00元,利息16,800.00元,共计56,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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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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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何某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何某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丽超 助理审判员  肖 毅 人民陪审员  崔涤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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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窦某彬与被告周国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窦某彬与被告周国力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周国力亲笔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据等相关字据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周国力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国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窦某彬人民币215,000.00元,利息25,9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914.00元,保全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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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王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丽超 助理审判员  肖 毅 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 书记员: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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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陈某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某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丽超 助理审判员  肖 毅 人民陪审员  崔涤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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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并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马某某应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9,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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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宫长占与被告陈连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宫长占向本院提供的由被告陈连成及其母亲王淑清签名出具的协议内容,及陈连成抵押在原告处的土地承包证及证人宫世霞的证言,可以确认原告所述被告陈连成向其借款75,000.00元成立,被告陈连成应该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逾期应当承担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合理利息应当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抵押土地使用权产生的经济损失2500.50元,因与借款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连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宫长占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00元及利息损失32,64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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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及借款人王正坤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某亲笔为原告出具了欠据、承诺书,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欠款到期后,借款人王正坤拒绝还款并下落不明,担保人王某某应当按照欠据上约定和承诺履行担保人的义务,偿还欠款本金50,000.00元,及承担逾期不能按时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约定20%给付10,000.00元的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人民币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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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采信;第四组证据只能证明赵某某借其同学王洪军10万元,并不能证明其中的8万元汇给了王某。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汪洋曾是连襟关系。2015年5月18日本院立案审理崔佳佳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鹤南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准予赵某某与崔佳佳离婚,并对夫妻财产、存款、外债进行了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赵某某与崔佳佳多次向汪洋放贷,合计349,000.00元(其中13万元为夫妻共同存款,其余为赵某某个人借款),王某还款总计为308,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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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签名的借据,且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应认定被告向原告丈夫李文斌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因李文斌去世,本案原告所要求被告偿还的债务,发生在原告与丈夫李文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性质实际上是李文斌生前借给被告的借款,由于李文斌生前没有处分其财产,也没有遗嘱处分其遗产,所以李文斌去世后,该债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1/2应属其妻子即本案原告所有,其余1/2作为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但作为李文斌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女儿李琳、父亲李福放弃了对该债权的继承,李文斌的母亲于桂芝先于李文斌去世,故原告作为李文斌在本案中涉及的债权唯一继承人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对其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10,000.00元,但双方未对逾期利息进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对逾期还款的利率,可按年利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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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占娟、魏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王某某主张的2013年11月3日借给被告周占娟的5,000.00元借款和2014年3月22日借给被告魏文学的10,000.00元借款,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二份借据原件,二被告承认借款事实真实存在,但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且主张2013年11月3日的借款已经在2014年3月22日的借款中予以冲抵,因二被告对其辩解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该两笔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月3分利超过了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故该两笔借款的利息应当按照年24%计算,即2013年11月3日借款的利息应为3,600.00元(5,000.00元×24%×3年)、2014年3月22日的借款利息应为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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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旭光诉被告王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从原告处拿到钱款,并写下借据,且与被告马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可以确认二被告与原告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王某某关于该款是祖文海向牟锡明所借,被告只是帮助取款的辩解,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王某某关于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在承担还款义务的辩解。本院认为,就经济交往的正常逻辑,本着公平正义和良知,原告主张先后与证人张某、付某去被告处催要借款,且两位证人能够陈述时间、地点、经过,其可信度是高于被告否认此事实存在的主张的,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马某某关于未向原告借款,借据及借款质押合同上也不是本人签字的辩解,因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亦未对笔迹申请司法鉴定,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根据《物权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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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所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证实被告刘某某的前妻姜艳君在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王某借款共计81,000.00元一直未予偿还且事后原告一直在索要该欠款的事实,而被告刘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两笔借款系姜艳君的个人债务,故被告刘某某应当负有偿还该两笔借款的还款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为被告垫付生活费2,000.00元,故该款被告应予以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借款81,000.00元、垫付生活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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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林诉被告孙某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赵某林借款1,800,000.00元,支付利息756,300.00元;并从2017年1月18日起,以1,8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分支付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给付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50.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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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董某、马某某、明某某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某与董某、马某某、明某某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订立而形成,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的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董某、马某某在借款后,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魏某某借款,其未按期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故董某、马某某应承担向魏某某给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董某提出“我所偿还原告的1,701,000.00元(3,000,000.00元×2.7%×21个月﹦1,7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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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煜与张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张某煜与张子良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张子良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张某煜要求张子良给付借款本金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张某煜与张子良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500.00元,该约定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张某煜在庭审中要求按0.02元给付利息的主张超出了借款协议的约定,故本院对张某煜过高主张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对张某煜要利息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子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煜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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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煜与杨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张某煜与杨喜涛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杨喜涛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张某煜要求杨喜涛给付借款本金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张某煜与杨喜涛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500.00元,该约定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张某煜在庭审中要求按0.02元给付利息的主张超出了借款协议的约定,故本院对张某煜过高主张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对张某煜要利息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杨喜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煜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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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张晓宇、刘某某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系双方自愿订立而形成,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的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张晓宇在借款到期后应及时偿还李某某借款,其未按期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故张晓宇应承担向李某某给付借款的民事责任。刘某某对借款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方式进行担保,其担保行为合法有效,故刘某某对此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李某某与张晓宇、刘某某之间未约定借款利率,故李某某要求张晓宇、刘某某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李某某请求判令张晓宇给付借款110,000.00元,由刘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请求张晓宇、刘某某给付借款利息55,6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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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煜与田栎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张某煜与田栎男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田栎男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张某煜要求田栎男给付借款本金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张某煜与田栎男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500.00元,该约定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张某煜在庭审中要求按0.02元给付利息的主张超出了借款协议的约定,故本院对张某煜过高主张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对张某煜要利息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田栎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煜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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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与王某某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系双方自愿订立而形成,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的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王某某在借款到期后应及时偿还高某借款,其未按期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故王某某应承担向高某给付借款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对高某请求判令王某某给付借款本金94,800.00元,利息7,584.00元,并以前数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给付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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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野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欠条是证明双方借贷事实成立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本案中,根据欠条载明“野秋福(馥)欠杨某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其中贰万元野秋福(馥)承诺于2015年10月7日先还上应急(20,000.00元);剩余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于2016年6月之前全部还清”等内容,另结合原告提供的其向被告野某某催要欠款的通话录音,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杜某某辩称欠条上野某某签字并非本人所写,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申请对签字进行鉴定,且被告野某某承认欠条是其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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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齐齐哈尔正信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齐齐哈尔正信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的被告高某于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0月12日分十五次给原告出具的借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除对原告提供的2015年7月15日两张借据共计2,700,000.00元提出异议外,其余欠款本金6,250,000.00元并不否认,应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存在。根据原告刘某某提供的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10月12日7张欠款合同和22张汇款凭证、照片可以证实原告刘某某的借款汇给被告齐齐哈尔正信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王某某的账户,可以证明高某借款用于被告齐齐哈尔正信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刘某某还提供了被告齐齐哈尔正信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1份,收条2份,证实被告高某借款时以房产买卖的形式作担保,如果借款不能偿还,房产以买卖的形式归原告所有,其中三套已将房产销售许可证变更到原告名下,应认定抵押有效,其余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应认定为抵押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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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连成、潘某诉被告高某、齐齐哈尔正信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潘某与被告高某、杜某某、齐齐哈尔正信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吕某某、潘某提供了被告高某、杜某某出具的29份借据、欠条、汇款凭证、承诺书,经庭审质证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存在,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2013年5月17日被告高某给原告吕某某出具了一份借款合同又出具了一份欠据,原告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证实。两笔借款凭证应为一笔,应在借款总数中扣减。原告起诉被告高某、杜某某、齐齐哈尔正信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无不当。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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