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林某某应对涉案化肥是否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及这一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化肥进行鉴定后,可知涉案化肥中的“镁”元素含量远低于包装袋标定的含量标准,结合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可知二被告经销的硫酸钾镁肥存在质量问题,但该质量问题与土豆减产之间否具有因果关系,并未能得出专业鉴定结论,而农作物的生长又与田间管理、土壤、水分、阳光、温度等综合条件同样密切相关,现原告仅以口头陈述及生活经验进行赔偿主张,并未向本院提出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本院难以支持。关于本案所涉及产品硫酸钾镁肥,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作为该产品的销售者和经营者,其产品标识应符合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即镁元素含量应当与包装袋标定的含量基本一致,但本案中所涉及化肥镁元素含量与产品标定的含量差距较大,因此并不能充分发挥镁元素在肥料中应有的效用,被告方仅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林某某应对涉案化肥是否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及这一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化肥进行鉴定后,可知涉案化肥中的“镁”元素含量远低于包装袋标定的含量标准,结合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可知二被告经销的硫酸钾镁肥存在质量问题,但该质量问题与土豆减产之间否具有因果关系,并未能得出专业鉴定结论,而农作物的生长又与田间管理、土壤、水分、阳光、温度等综合条件同样密切相关,现原告仅以口头陈述及生活经验进行赔偿主张,并未向本院提出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本院难以支持。关于本案所涉及产品硫酸钾镁肥,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作为该产品的销售者和经营者,其产品标识应符合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即镁元素含量应当与包装袋标定的含量基本一致,但本案中所涉及化肥镁元素含量与产品标定的含量差距较大,因此并不能充分发挥镁元素在肥料中应有的效用,被告方仅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双方经协商,上诉人支付约定价款,被上诉人交付约定的农机商品,双方的农机具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上诉人交付的喜登田牌微型耕耘机存在质量瑕疵,属于不应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上诉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被上诉人在出售微耕机时隐瞒该商品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存在欺诈行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令上诉人返还案涉微耕机,被上诉人退还货款3050元,并增加赔偿上诉人损失,为购买微耕机货款的三倍即9150元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双方经协商,上诉人支付约定价款,被上诉人交付约定的农机商品,双方的农机具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上诉人交付的喜登田牌微型耕耘机存在质量瑕疵,属于不应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上诉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被上诉人在出售微耕机时隐瞒该商品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存在欺诈行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令上诉人返还案涉微耕机,被上诉人退还货款3050元,并增加赔偿上诉人损失,为购买微耕机货款的三倍即9150元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在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购买的硫酸钾化肥共计价值1120元,经林口县公安局委托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认定该化肥为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的伪劣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三倍赔偿化肥款4480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336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2016年全年共销售150吨硫酸钾,只有70吨不合格,原告购买的不在70吨不合格产品范围内的辩解,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辩解,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赔偿原告于某某因购买不合格化肥而造成的损失合计336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在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购买的硫酸钾化肥共计价值1600元,经林口县公安局委托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认定该化肥为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的伪劣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三倍赔偿化肥款6400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48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2016年全年共销售150吨硫酸钾,只有70吨不合格,原告购买的不在70吨不合格产品范围内的辩解,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辩解,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赔偿原告孙某某因购买不合格化肥而造成的损失合计48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购买的硫酸钾化肥共计价值2880元,经林口县公安局委托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认定该化肥为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的伪劣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三倍赔偿化肥款11520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864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2016年全年共销售150吨硫酸钾,只有70吨不合格,原告购买的不在70吨不合格产品范围内的辩解,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辩解,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赔偿原告周某某因购买不合格化肥而造成的损失合计864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在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购买的硫酸钾化肥共计价值960元,经林口县公安局委托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认定该化肥为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的伪劣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三倍赔偿化肥款3840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288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2016年全年共销售150吨硫酸钾,只有70吨不合格,原告购买的不在70吨不合格产品范围内的辩解,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辩解,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赔偿原告杜某某因购买不合格化肥而造成的损失合计288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在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购买的硫酸钾化肥共计价值990元,经林口县公安局委托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认定该化肥为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的伪劣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三倍赔偿化肥款297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2016年全年共销售150吨硫酸钾,只有70吨不合格,原告购买的不在70吨不合格产品范围内的辩解,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辩解,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赔偿原告贺某某因购买不合格化肥而造成的损失合计297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购买的硫酸钾化肥共计价值2400元,同时根据被告的经营者栗玉国与其妻子王莉讯问笔录里陈述其不合格化肥系在2016年过完年开始销售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化肥,并且系在2016年4月末售完,而原告徐某某系在2016年3月19所购买的硫酸钾化肥,经林口县公安局委托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认定该化肥为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的伪劣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买商品价款的同时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三倍赔偿原告化肥款合计9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2016年全年共销售150吨硫酸钾,只有70吨不合格,原告购买的不在70吨不合格产品范围内的辩解,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辩解,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赔偿原告徐某某因购买不合格化肥的化肥款以及造成的损失合计96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购买的硫酸钾化肥共计价值2400元,同时根据被告的经营者栗玉国与其妻子王莉讯问笔录里陈述其不合格化肥系在2016年过完年开始销售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化肥,并且系在2016年4月末售完,而原告徐某某系在2016年3月19所购买的硫酸钾化肥,经林口县公安局委托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认定该化肥为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的伪劣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买商品价款的同时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三倍赔偿原告化肥款合计9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2016年全年共销售150吨硫酸钾,只有70吨不合格,原告购买的不在70吨不合格产品范围内的辩解,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辩解,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赔偿原告徐某某因购买不合格化肥的化肥款以及造成的损失合计96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产品责任纠纷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而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不具有相应的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该部分责任属于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本案中,原告崔某某主张其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要求退车返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属于产品瑕疵责任范畴,应当属于合同纠纷,故本院按照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进行审理。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治疗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履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产品责任纠纷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而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不具有相应的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该部分责任属于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本案中,原告崔某某主张其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要求退车返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属于产品瑕疵责任范畴,应当属于合同纠纷,故本院按照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进行审理。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治疗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履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对证据形式要件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2.原告证据四《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进京证、8份加油费票据、16份过路费票据。证明经鉴定该诉争车辆后保险杠为原本喷涂了灰色含滑石粉、白云石粉的丙烯酸漆(底漆),白色含滑石粉的聚氨酯漆(面漆),在此基础上又喷涂了灰色汉碳酸钙的丙烯酸漆(底漆)、樱红色聚氨酯漆(面漆)和透明聚氨酯漆(罩光清漆)。进而证明:(1)一般情况下,车辆在制造时前后保险杠的生产工艺和流程应当是一致的,但是通过本鉴定意见可以证实该车辆前保险杠为3层漆,后保险杠为5层漆,后面的保险杠比前面的保险杠多出2层漆。说明该车辆后保险杠并非该车辆原厂配置,而是在白色漆后保险杠的基础上又喷涂了樱红色漆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