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孙某财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劳务后,被告孙某财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未及时给付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孙某财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请求,因被告孙某财对克东县鸿泉家园楼房的建设施工系挂靠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故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其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格的自然人,其有过错,应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参照劳动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吴金海等10名农民工与被告孙某财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劳务后,被告孙某财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未及时给付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孙某财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请求,因被告孙某财对克东县鸿泉家园楼房的建设施工系挂靠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故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其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格的自然人,其有过错,应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财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劳务后,被告孙某财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未及时给付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孙某财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请求,因被告孙某财对克东县鸿泉家园楼房的建设施工系挂靠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故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其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格的自然人,其有过错,应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孙某财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劳务后,被告孙某财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未及时给付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孙某财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请求,因被告孙某财对克东县鸿泉家园楼房的建设施工系挂靠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故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其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格的自然人,其有过错,应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参照劳动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财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劳务后,被告孙某财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未及时给付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孙某财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请求,因被告孙某财对克东县鸿泉家园楼房的建设施工系挂靠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故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其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格的自然人,其有过错,应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参照劳动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财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劳务后,被告孙某财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未及时给付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孙某财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请求,因被告孙某财对克东县鸿泉家园楼房的建设施工系挂靠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故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其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格的自然人,其有过错,应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参照劳动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白某某被告孙某财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劳务后,被告孙某财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未及时给付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孙某财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请求,因被告孙某财对克东县鸿泉家园楼房的建设施工系挂靠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故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其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格的自然人,其有过错,应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茂盛公司承包了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上和园著小区的部分工程。徐某等人在该工程工地从事龙骨焊接、改料及力工工作。茂盛公司未举示其与白同彬关系的证据,白同彬以茂盛公司名义出具欠据,其又不具备施工资质且下落不明,据此可以认定徐某与茂盛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徐某对已完成工作向茂盛公司主张劳动报酬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徐某未向本院提供白同彬与茂盛公司是何种关系的证据,其要求茂盛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同时,再要求白同彬承担给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其要求白同彬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莱州茂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徐某劳动报酬2800元;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茂盛公司承包了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上和园著小区的部分工程。徐某等人在该工程工地从事龙骨焊接、改料及力工工作。茂盛公司未举示其与白同彬关系的证据,白同彬以茂盛公司名义出具欠据,其又不具备施工资质且下落不明,据此可以认定徐某与茂盛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徐某对已完成工作向茂盛公司主张劳动报酬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徐某未向本院提供白同彬与茂盛公司是何种关系的证据,其要求茂盛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同时,再要求白同彬承担给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其要求白同彬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莱州茂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徐某劳动报酬2800元;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证人虽系原告的项目经理,但该证人证言结合原、被告举示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宝密公路A11标项目经理部于2010年6月28日将其承建的宝密公路A11标合同段砌石工程分包给了被告,王铁金系被告雇佣的工人,其于2010年9月11日受伤后在密山市人民医院和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宝密公路A11标项目经理部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近20万元,并经与王铁金家属协商后赔偿王铁金继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30万元,被告分包的砌石工程于2010年10月份竣工,宝密公路A11标项目经理部与被告于2011年1月份就工程款给付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工程余款的结算“以工伤问题处理完毕为前提”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人证明的其他问题,因无相关证据佐证,且被告有异议,故本院不予确认。证据2.聘任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原告于2013年8月1日出具的证明各1份。证明宝密公路A11标项目经理部系原告为修建宝密公路A11标段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冯xx系该项目经理部的经理。被告对此组证据没有异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证人虽系原告的项目经理,但该证人证言结合原、被告举示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宝密公路A11标项目经理部于2010年6月28日将其承建的宝密公路A11标合同段砌石工程分包给了被告,王铁金系被告雇佣的工人,其于2010年9月11日受伤后在密山市人民医院和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宝密公路A11标项目经理部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近20万元,并经与王铁金家属协商后赔偿王铁金继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30万元,被告分包的砌石工程于2010年10月份竣工,宝密公路A11标项目经理部与被告于2011年1月份就工程款给付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工程余款的结算“以工伤问题处理完毕为前提”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人证明的其他问题,因无相关证据佐证,且被告有异议,故本院不予确认。证据2.聘任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原告于2013年8月1日出具的证明各1份。证明宝密公路A11标项目经理部系原告为修建宝密公路A11标段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冯xx系该项目经理部的经理。被告对此组证据没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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