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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齐齐哈尔市广厦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受雇于被告广厦公司,接受广厦公司的管理,被告广厦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双方虽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关系成立。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原告获得社会保险待遇,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其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应由被告广厦公司承担。原告王某某因工受伤,已被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告广厦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原告的各项损失。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王某某受雇于广厦公司期间的每月的基本工资数额。原告主张其工资数额应为3600元/月(120元/日*30日=3600元),被告不予认可,并提供有原告受伤前十四个月的有原告签字的工资表,证明原告日工资为90元/日。原告王某某主张被告广厦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的加班工资与加班工时可以计算得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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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齐齐哈尔市广厦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受雇于被告广厦公司,接受广厦公司的管理,被告广厦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双方虽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关系成立。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原告获得社会保险待遇,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其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应由被告广厦公司承担。原告王某某因工受伤,已被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告广厦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原告的各项损失。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王某某受雇于广厦公司期间的每月的基本工资数额。原告主张其工资数额应为3600元/月(120元/日*30日=3600元),被告不予认可,并提供有原告受伤前十四个月的有原告签字的工资表,证明原告日工资为90元/日。原告王某某主张被告广厦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的加班工资与加班工时可以计算得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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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林口沈阳煤业(集团)青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通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因此对原告欲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证据3、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被告出具的误工证明及工作证明。证明原告受伤前是被告的六井机修工人,以证实本次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被告认为,对形式要件无异议,本案原告是被告的职工,对于误工证明,上面的章是六井机修队,不具有出具证明的资格,单位没有认定工伤。本院认为,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未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因此对其欲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证据5、吴云贵、孟祥春、曹加贵的书面证言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同他们同上零点班,原告在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以此证明原告所受伤害应属于工伤。被告认为有异议,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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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林口沈阳煤业(集团)青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仅体现原告继续修养功能锻炼,停工留薪期3个月,因此不能证明原告欲证明的问题,本院对该证据不予彩信;证据四、原告两次住院的病历,证明原告受伤后一直康复治疗中,距离受伤日远远超过24个月,因此停工留薪期应为24个月,第二次入院治疗,由于钢板没有取出,因此原告要求取钢板的费用。被告认为,形式要件没有异议,依据《工伤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情况特殊必须经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延长也不超过12个月,结合原告上一份证据,鸡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停工留薪期延长的核对意见,是原告停工留薪期的法定依据,故原告主张与证据及法定规矩不符。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停工留薪期24个月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取钢板的费用亦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份证据不予彩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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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鹤岗市兴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并非退休人员再就业,其与兴成煤矿之间所建立的系劳动关系,而非其在上诉理由中所主张的雇佣关系;李某某在兴成煤矿工作期间受伤已被劳鉴部门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因李某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即2012年3月24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故李某某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支持。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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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鹤岗市兴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并非退休人员再就业,其与兴成煤矿之间所建立的系劳动关系,而非其在上诉理由中所主张的雇佣关系;李某某在兴成煤矿工作期间受伤已被劳鉴部门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因李某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即2012年3月24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故李某某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支持。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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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忠诉被告七台河市发展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人工资卡和被告提供的工资表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因此不能作为原告工资标准。被告提供的合同因为是充填式的,故缺乏真实性。因为原告从事采煤行业,其工资标准应参照全省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与被告七台河市发展煤矿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支付原告以下费用:1、一次性伤残补肋金4141.33元×11个月=45554.63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41.33元×10个月=41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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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忠诉被告七台河市发展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人工资卡和被告提供的工资表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因此不能作为原告工资标准。被告提供的合同因为是充填式的,故缺乏真实性。因为原告从事采煤行业,其工资标准应参照全省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与被告七台河市发展煤矿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支付原告以下费用:1、一次性伤残补肋金4141.33元×11个月=45554.63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41.33元×10个月=41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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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双鸭山市长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立志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系原告招用的井下采掘工人,被告在工作中受伤,属工伤,被告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由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没有提供护理人员工资证明,应参照2011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进行计算。被告没有提供交通费及复印费票据,故要求原告给付此项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主张的营养费,由于被告并未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证明被告需特殊照顾,故对此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尚未开支,其不能提供其月工资标准,被告主张参照黑龙江省2011年采矿业月平均工资3761.00元的标准计算被告各项工伤待遇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即原告应赔偿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371.00元(376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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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双鸭山市长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系原告招用的井下采掘工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在工作中受伤,属工伤,被告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由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没有提供交通费及复印费票据,故要求原告给付此项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尚未开支,其不能提供其月工资标准,被告主张参照黑龙江省2012年采矿业月平均工资4141.00元的标准计算被告各项工伤待遇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投保的工资额可以作为领取工伤保险赔偿款的标准,但不能作为其给付被告赔偿款的标准。原告对被告的赔偿先由其投保的保险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原告予以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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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富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马某某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单位受伤且已经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原告应按规定给付被告此次工伤的各项待遇。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鹤劳仲字(2013)第3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81.58元*11个月=33897.3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81.58元*15个月=46223.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81.58元*10个月=30815.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3081.58元*6个月=18489.4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00元*1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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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三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份证明系原告自行出具,不具有证明力,故本院不予确认。证据二、收条复印件11张(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给王某某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工资款共计44258元,该笔费用应从赔偿款中予以扣除。被告对该组票据没有异议,但被告申请仲裁时未主张该笔费用,所以被告认为不应该从赔偿款中扣除。本院认为,此组证据系原告在被告住院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3758元(包括双方已结经算完毕的被告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21985.21元,被告第二次、第三次住院费10126.11元,工资款618元),原告在2012年2月16日至2月24日为被告预交住院医疗费共计10500元与被告于2012年2月24日出具的收到医疗费10500元应属于同一笔款项,不应再重复计算,故本院确认原告在被告三次住院期间共支付被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工资等共计337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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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三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份证明系原告自行出具,不具有证明力,故本院不予确认。证据二、收条复印件11张(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给王某某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工资款共计44258元,该笔费用应从赔偿款中予以扣除。被告对该组票据没有异议,但被告申请仲裁时未主张该笔费用,所以被告认为不应该从赔偿款中扣除。本院认为,此组证据系原告在被告住院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3758元(包括双方已结经算完毕的被告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21985.21元,被告第二次、第三次住院费10126.11元,工资款618元),原告在2012年2月16日至2月24日为被告预交住院医疗费共计10500元与被告于2012年2月24日出具的收到医疗费10500元应属于同一笔款项,不应再重复计算,故本院确认原告在被告三次住院期间共支付被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工资等共计337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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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大商集团大庆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对工资条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对其欲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被告就其主张出示证据如下:一、仲裁裁决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欲证明双方的劳动争议经仲裁委裁决后被告不服,故依法另行提起诉讼。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书、薪酬管理制度及工资人员签到表各一份(复印件),欲证明被告对公司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加班年薪,次年一次性补足,该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且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单位员工进行告知和培训,辞职的员工不予核定绩效年薪,加班费有差额,到年底发放时一次性补足。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认为被告作为大型的商业机构,应当具有标准较高的文件管理制度,应当依照程序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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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大商集团大庆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对工资条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对其欲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被告就其主张出示证据如下:一、仲裁裁决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欲证明双方的劳动争议经仲裁委裁决后被告不服,故依法另行提起诉讼。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书、薪酬管理制度及工资人员签到表各一份(复印件),欲证明被告对公司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加班年薪,次年一次性补足,该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且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单位员工进行告知和培训,辞职的员工不予核定绩效年薪,加班费有差额,到年底发放时一次性补足。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认为被告作为大型的商业机构,应当具有标准较高的文件管理制度,应当依照程序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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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鹤岗市源丰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系源丰煤矿职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郭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77天,且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0个月、取内固定物,故源丰煤矿应给付郭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因郭某某要求与源丰煤矿解除劳动关系,故源丰煤矿应给付郭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郭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护理人员的工资情况,故计算其护理费应以当地护工标准(100.00元/天)计算;伙食补助费应参照本地区公务人员出差补助标准(100.00元/天)计算。因郭某某与源丰煤矿已就计算各项工伤待遇的工资标准(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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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诉黑龙江某某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田**与被告**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受伤,已被认定工伤,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理应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因田**本人工资为1000元/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资低于全年工资60%,按60%计算。2011年黑龙江省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1951元,田**的月工资应据此调整为1597元/月,各项赔偿标准应当按照此标准计算。因工伤保险中心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将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17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4780元支付给**公司,本院对此不予调整,此款由**公司给付田**。因田**的工资调整为1597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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