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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林口沈阳煤业(集团)青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对形式要件无异议,但该证据上体现被告以工资形式每月发放给原告42.5元,原告虽主张该款项是独生子女的补助,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目前养老金发金额是每月2120元,及被告每月给原告发放42.5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四,劳动仲裁不宜受理通知书(林劳人仲不字[2016]第3号),拟证明本案已经经过仲裁裁决程序。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五,退休证一份(复印件),拟证明:2015年4月30日退休,每月退休金2120元。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沈煤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举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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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林口沈阳煤业(集团)青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于2011年8月11日被认定为工伤及伤残四级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二、仲裁裁决书一份,意在证明经过了劳动仲裁时效。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三,原告存款账户的交易明细表,意在证明原告受伤前平均工资是2735.44元,证明医保局每月按1258元开的伤残津贴,可以推算出被告青山煤矿为原告交纳的工伤保险基数是1677.33元。经质证,被告对形势要件没有异议,但认为:2010年10月12日有个3803显示的是报销,而非工资收入,而且经过被告实际计算,工资是2331元。对医保局支付的伤残津贴在2012年是1258元,现在是2058元,所以伤残津贴差额原告主张的数额,而且原告实际返岗工作,现在工资标准是2750元左右,所以不具备支付伤残津贴的条件。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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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鹤岗市振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被告单位应当支付给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各项工伤待遇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单位从事井下工作,工作不满1年,无法计算其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故原告要求按照黑龙江省上年度采矿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839.90元计算各项工伤待遇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于2014年7月20日受伤,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该期间近5个月,因此本院支持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5个月,工资标准按上述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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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鹤岗市振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被告单位应当支付给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各项工伤待遇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单位从事井下工作,工作不满1年,无法计算其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故原告要求按照黑龙江省上年度采矿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839.90元计算各项工伤待遇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于2014年7月20日受伤,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该期间近5个月,因此本院支持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5个月,工资标准按上述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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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山与双鸭山金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玉山在被上诉人金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上诉人吴玉山发生工伤的时间为2013年7月24日,故原审法院采用2012年黑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吴玉山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主张,因上诉人吴玉山被鉴定为二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二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之规定,上诉人吴玉山所受工伤情形不符合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关于上诉人吴玉山主张给付纸尿垫费用、1-4级工伤营养补偿费用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无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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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06年发布的通知,而《工伤保险条例》系国务院于2010年进行重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的效力高于《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故应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新恒阳公司关于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2013年缴费基数为2012年李某个人月平均工资,2014年缴费基数为2013年李某个人月平均工资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电话费应否计入工资总额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电话费是否应列入工资总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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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肇东市日成酶制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原告是原肇东市酶制剂厂职工,肇东市酶制剂厂最终演变为肇东国科北方酶制剂有限公司,肇东国科北方酶制剂有限公司有责任为其缴纳各项费用。肇东国科北方酶制剂有限公司现仍然存在。被告肇东市日成酶制剂有限公司是单独成立的企业,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是被告单位职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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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沈阳煤业(集团)青山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诉讼中,上诉人沈煤集团青山公司未能提供其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书面通知被上诉人拒付工资(包括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的相关证据。据此,应认定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关于原审对被上诉人伤前工资数额的认定依据问题。经查,原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本人在上诉人处工作至受工伤前的工资折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证实了其4个月平均工资为6450.07元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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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发祥、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还存在着明显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也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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