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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魏某某、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权、财产权的,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魏某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王某受伤,经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魏某某对此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故被告魏某某应当对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虽然被告魏某某与杨某签订了”买卖车协议”,但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上的业主仍为被告杨某,其对该车辆有管理的法定义务,故被告杨某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王某主张的各项费用的合理性认定如下:一、医疗费4,069.15元,有克东县人民医院、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的医疗费票据为证,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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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邢某彬侵权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2016年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邢某彬共同生活及在老年公寓生活7个月期间,因原告王某某年岁较大,其财产可以由被告邢某彬代为管理,被告邢某彬有权利对原告王某某的财产根据生活需要进行支配,但不得损害原告王某某的利益。原告的低保等补贴是按月发放,被告邢某彬代为按月消费应视为合理花销,但土地承包费、粮食补贴款是全年经济收入,被告邢某彬进行支配时应当留出8至12月份的生活费用并返还给原告,其拒不返还行为侵犯了原告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返还金额为(2,200.00元+385.00元)÷12月×5月=1,077.08元。关于原告王某某请求返还其土地承包经营的诉讼请求,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根本保障,无论原告与谁一居生活,都有自己或委托他人管理土地的权利,且被告邢某彬同意返还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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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良与赵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赵某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良受伤,侵犯了李某良的身体健康权。大庆保险公司是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对李某良请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合理性认定如下:1、关于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合理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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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文与黑龙江大某农业有限公司、克东县丰田种子化肥经销处、拜泉县田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种子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损失包括购买种子价款、可得利益和其他损失。本案中,克东丰田经销处和拜泉田某种业公司系鹏玉3号玉米种子经销商,大某农业公司系玉米种子生产者。大某农业公司在销售其所生产鹏玉3号玉米种子时,其种子标签和适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与审定或登记公告的鹏玉3号玉米种子认定的内容不相一致,有误导消费者之嫌,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销售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的规定,其有过错,其应对李长文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克东丰田经销处和拜泉田某种业公司作为鹏玉3号玉米种子的销售者,在销售鹏玉3号玉米种子时应保证销售种子的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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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黑龙江大某农业有限公司、克东县丰田种子化肥经销处、拜泉县田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种子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损失包括购买种子价款、可得利益和其他损失。本案中,克东丰田经销处和拜泉田某种业公司系鹏玉3号玉米种子经销商,大某农业公司系玉米种子生产者。大某农业公司在销售其所生产鹏玉3号玉米种子时,其种子标签和适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与审定或登记公告的鹏玉3号玉米种子认定的内容不相一致,有误导消费者之嫌,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销售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的规定,其有过错,其应对何某某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克东丰田经销处和拜泉田某种业公司作为鹏玉3号玉米种子的销售者,在销售鹏玉3号玉米种子时应保证销售种子的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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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黑龙江大某农业有限公司、克东县丰田种子化肥经销处、拜泉县田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种子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损失包括购买种子价款、可得利益和其他损失。本案中,克东丰田经销处和拜泉田某种业公司系鹏玉3号玉米种子经销商,大某农业公司系玉米种子生产者。大某农业公司在销售其所生产鹏玉3号玉米种子时,其种子标签和适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与审定或登记公告的鹏玉3号玉米种子认定的内容不相一致,有误导消费者之嫌,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销售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的规定,其有过错,其应对许某某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克东丰田经销处作为鹏玉3号玉米种子的销售者,在销售鹏玉3号玉米种子时保证销售种子的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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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孙某财、孙某某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孙某财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劳务后,被告孙某财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未及时给付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孙某财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请求,因被告孙某财对克东县鸿泉家园楼房的建设施工系挂靠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故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其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格的自然人,其有过错,应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参照劳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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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金海等10名农民工诉被告孙某财、孙某某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吴金海等10名农民工与被告孙某财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劳务后,被告孙某财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未及时给付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孙某财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请求,因被告孙某财对克东县鸿泉家园楼房的建设施工系挂靠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故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其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格的自然人,其有过错,应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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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财、孙某某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财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劳务后,被告孙某财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未及时给付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孙某财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请求,因被告孙某财对克东县鸿泉家园楼房的建设施工系挂靠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故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其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格的自然人,其有过错,应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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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孙某财、孙某某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孙某财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劳务后,被告孙某财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未及时给付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孙某财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请求,因被告孙某财对克东县鸿泉家园楼房的建设施工系挂靠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故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其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格的自然人,其有过错,应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参照劳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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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某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孙某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财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劳务后,被告孙某财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未及时给付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孙某财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请求,因被告孙某财对克东县鸿泉家园楼房的建设施工系挂靠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故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其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格的自然人,其有过错,应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参照劳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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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财、孙某某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财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劳务后,被告孙某财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未及时给付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孙某财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请求,因被告孙某财对克东县鸿泉家园楼房的建设施工系挂靠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故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其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格的自然人,其有过错,应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参照劳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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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孙某财、孙某某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白某某被告孙某财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劳务后,被告孙某财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未及时给付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孙某财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请求,因被告孙某财对克东县鸿泉家园楼房的建设施工系挂靠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故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其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格的自然人,其有过错,应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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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孙某财、孙某某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白某某被告孙某财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劳务后,被告孙某财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未及时给付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孙某财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请求,因被告孙某财对克东县鸿泉家园楼房的建设施工系挂靠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故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其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格的自然人,其有过错,应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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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根据《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政府是通过补贴保障农民基本收益,稳定大豆生产,补贴的对象为本省范围内大豆实际种植者,虽然被告与杨国庆的土地转包合同及原土地承包期间国家给的地补、粮补、油补等综合补贴归被告,但该大豆补贴是为稳定大豆生产,是有针对性补贴,即补贴给实际种植大豆的人,而被告并不是大豆实际种植者,按文件规定,其不应享受该补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大豆补贴款1,452.00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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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因土地一事发生争执,被告孙某某采取未理性、平和的方式与原告协商沟通解决矛盾,而出手将原告杨某某致伤。故被告孙某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杨某某未采取有效的方式缓解矛盾,对事件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有次要责任。关于原告的医疗费问题及其提交的证据1与主治医师的认证问题:被告孙某某申请对原告杨某某的用药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虽原告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本院依法通知齐齐哈尔市安通鉴定中心,鉴定人刘铁铭、何宝玉亦依法出庭接受质询。但综合考虑原告伤情、鉴定人出庭对鉴定的说明及用药说明书等因素,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人质询内容及鉴定人向本院提交的说明,可以证实安通司鉴中心[2015]法鉴字第0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效,在该意见书中注明:不支持三维葡磷钙咀嚼片、奥拉西坦注射液、赛捷康注射液、脑苷肌肽注射液,故上述药品费用应在原告提交证据1的药费中予以去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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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丁某某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指的是担保追偿权和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原告程某某通过打电话方式让程XX、程X借给被告程某某18600.00元的事实,并由程某某将此三笔借款偿还给程XX、程X的事实,有被告程某某、丁某某在(2015)拜民初字第427号卷宗材料庭审笔录自认及程XX证言为证,这样在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丁某某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而非追偿权法律关系。所以本案案由应定为借款合同纠纷。被告程某某、丁某某从原告程某某处借款未还,侵害原告程某某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程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某某、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某某借款186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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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都基文、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高某某因琐事与原告都基文发生纠纷后,被告高某某在厮打过程中将原告都基文的头部、胸部致伤。被告高某某在与原告李某某撕扯过程中将原告李某某的头部、面部致伤。被告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遇事不能冷静妥善处理,引发本案事端,是纠纷产生的原因,被告高某某存在过错,应对原告都基文、李某某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都基文在与被告高某某发生矛盾前,未能对其饲养的动物尽到管理义务,对纠纷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原告都基文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害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李某某在原告都基文与被告高某某发生冲突后,未能克制自己的行为,进而与被告高某某发生相互撕扯,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原告李某某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害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结合本案案情、伤害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综合衡量,本院酌定由原告都基文、李某某各自承担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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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拜泉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雨天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肇事后未立即报案,因抢救伤者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此事故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事故责任。被告王某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应按事故责任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吕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车辆的运行享有利益,对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与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00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李某某的损失予以先行赔付。其中,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00元内赔付原告护理费7200.00元;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00元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00元内赔付车辆损失费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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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吴某、吴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吴某负全部责任,故被告吴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吴某系该肇事车辆的实际登记车主,故被告吴某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其余部分,由被告吴某、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吴某垫付37768.88元及为原告垫付的住院伙食费1000元,应予以扣除。本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关于医疗费,结合医院病案及结算收据确定为34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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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淑芹与刘某某、刘福林、刘某某、刘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弘扬。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年事已高,作为子女均应尽赡养义务。故对于原告主张四被告给付原告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赡养费的数额,结合佳木斯地区的实际消费水平,原、被告生活条件以及原告的身体状况等综合考虑,确定被告刘某某、刘福林、刘某、刘某某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刘福林、刘某、刘某某自2016年7月起每月10日以前支付原告姚淑芹赡养费200元至终身;二、驳回原告姚淑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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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某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需要做陶粒砖通过炉灰点的朋友与原告相识,双方经协商由原告为被告供应炉渣,每车10立方米,每立方米65元,后期降为每立方米60元。经双方结算共计376500元,嗣后被告偿还了部分货款,尚欠原告296700元,故原、被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虽辩称原告供应的炉渣在数量及质量上有问题,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量尺、检车及接收炉渣的全过程均有被告及其委托的工作人员参与,加之被告于2015年5月5日为原告出具296700元欠据时亦未提出炉渣有质量问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拖欠炉渣款2967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某货款296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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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佳木斯市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私人的物权和其他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后虽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通过房屋买卖协议、公证书、卖房人的证明等证据能够确认原告系案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通过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自营房屋许可证等证据可以确认原告房屋被强拆前用于饭店经营。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达成合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原告的房屋拆除,严重侵害了原告私人合法的财产权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上述行为均系被告违法强拆造成的,其应当承担责任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原告被强拆的房屋已经灭失,无法恢复原状,被告又拒绝安置或补偿,故本院依据鉴定机构作出的被告强拆原告营业房屋时的市场价格,以及相同地段营业房屋租金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合法;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已对原告的三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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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娟与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的事实主张,同时又不主张作相关的司法鉴定,对此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并将现漏水阳台厨房瓷砖维修恢复原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文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6.9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孙文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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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黑龙江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即鉴定问题、解除合同问题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问题。首先,鉴定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本案中的当事人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诉人主张鉴定机构的选定和送检全程由政府主导,不是上诉人单方私自委托鉴定。由于政府机关并非本案一方当事人,且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上诉人已经对被上诉人的房屋现实状况、房照的情况及被上诉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现上诉人在拆迁房屋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依据该鉴定意见主张合同无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次,上诉人主张双方特别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已经成就,其有权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上诉人在合同成立六年多之后要求解除合同,已经超过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该权利已消灭。第三,双方当事人在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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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黑龙江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荣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即鉴定问题、解除合同问题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问题。首先,鉴定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本案中的当事人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诉人主张鉴定机构的选定和送检全程由政府主导,不是上诉人单方私自委托鉴定。由于政府机关并非本案一方当事人,且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上诉人已经对被上诉人的房屋现实状况、房照的情况及被上诉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现上诉人在拆迁房屋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依据该鉴定意见主张合同无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次,上诉人主张双方特别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已经成就,其有权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上诉人在合同成立六年多之后要求解除合同,已经超过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该权利已消灭。第三,双方当事人在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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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黑龙江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淑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即鉴定问题、解除合同问题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问题。首先,鉴定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本案中的当事人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诉人主张鉴定机构的选定和送检全程由政府主导,不是上诉人单方私自委托鉴定。由于政府机关并非本案一方当事人,且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上诉人已经对被上诉人的房屋现实状况、房照的情况及被上诉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现上诉人在拆迁房屋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依据该鉴定意见主张合同无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次,上诉人主张双方特别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已经成就,其有权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上诉人在合同成立六年多之后要求解除合同,已经超过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该权利已消灭。第三,双方当事人在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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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宏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5)佳前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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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宏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5)佳前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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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自房屋被强拆后从未间断向被告及有关部门主张权利保护,故原告起诉时不超过诉讼时效;通过原告提供的2004年起诉状可以看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其强拆(栾义清名下)房屋损失120000元,被告赔偿90000元后原告申请撤诉,因此被告未对本案案涉房屋进行赔偿;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原告完全具备营业房屋的实质要件,且有相关证据表明被告动迁时该房屋正常经营火锅店,应当按照营业房屋赔偿。从购房协议看,无照房屋12.76平方米和9.34平方米依附于有照房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无照房屋是临时强建,应受法律保护,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财产损失,应当赔偿原告合理部分的财产损失。一审判决:一、被告佳木斯市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建筑面积58.58平方米商服房屋损失292900元,以及2002年4月至2017年9月商服房屋租金846083元,计11389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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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7月24日签订的大理石板材订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上诉人刘某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全部货款,并由上诉人刘某某于2012年9月6日为被上诉人出具了尚欠货款35935.20元的欠据一份。上诉人刘某某在欠据上签字的行为可以视为其有与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虽然上诉人刘某、刘某某主张其二人系以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佳大尚都项目部的工作人员身份履行的职务行为,但未能举示出足以证实该主张的相关证据;且孙其安于2015年7月7日在欠据上所注明的“此款在我们收佳大尚都欠款时从刘某欠款中优先给付”,亦体现不出系对其二人行为的追认,故该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案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刘某与被上诉人,该合同仅对其双方具有约束力。现上诉人提出二上诉人系履行职务行为及应将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刘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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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汤原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庄稼医院、黑龙江省普某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庄稼医院所销售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关于第二点争议,根据河北省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庄稼医院所销售的“金禾1号”水稻品种,与其他相同地块其他品种相比,田间表现出的抗病性差。这种田间表现是稻瘟病发病严重的原因之一。关于第三点争议,被告在销售“金禾1号”水稻种子宣传过程中,存在与审定结果不一致的夸大宣传行为,也存在不符合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上限销售的违法行为。因原告减产的直接原因是发生稻瘟病,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夸大宣传和跨第二积温带上限销售的行为,是引起水稻发生稻瘟病的原因,故不能证明其这一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宣传和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应该由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所有鉴定意见和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所销售的种子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瑕疵。本案中,原告确实遭受了水稻减产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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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高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村委会的证明上有其负责人陈龙江的签名,形式要件符合证据要求;镇政府的说明不是给本院出具的,是镇政府向其上级反映情况的,其形式要件符合证据要求。结合大甸子村以及磨刀石镇政府的证明以及本院与原告、被告现场勘查情况,可以认定原告耕种的1600平方米和9400平方米的土地间种有一定数量樱桃树,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予以采信。结合牡丹江铁路项目指挥部和牡丹江市机构编委的文件,能够证明对村民赔偿工作结束的时间是2014年12月20日,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予以采信。火车票以及订票费不能证明原告外出的情况,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四、黑龙江岁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4116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共47页、鉴定票据一张。证明原告的樱桃树损失为46200.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1500.00元。被告对该份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1.该份报告是薛智高单方委托,其提供的作为评估依据的各项资料无法确认真实性。黑龙江岁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此作出明确说明:鉴于评估范围和对象已经无法进行现场勘验,评估范围和对象也没有经过补偿方牡丹江市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的确认,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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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该证据可以证实被告雇佣原告工作。证据三、证人刘某某、隋某某到庭作证,欲证明原告受被告雇佣到俄罗斯工作,负责做饭,刘永利代替被告招用的原告,约定的每月工资是5000.00元。被告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约定原告的工资是3000.00元,而不是5000.00元。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对两位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两位证人的证言予以采信。被告为反驳原告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一份证据:协议书一份,欲证明:原告患有脑梗,在出国之前没有告知被告,出国之后不能继续在国外为被告工作,因办理工作手续花费两万元人民币,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同意用在国外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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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兴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该组证据所要证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二、房屋彩色照片7张。证明租赁房屋实际情况,即被告已经不在租赁的房屋内养猪,房屋现依然完好存在,不存在被告说的存在倒塌的情况。被告认为,该房屋上面已经推塌了,原告只照了下面猪栏的情况。被告就知道这些,关于具体情况,只有被告的大哥能说清楚,被告只是个看护房子的。本院认为,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且被告已承认其不在照片的房屋中养猪了。因此,对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通过对上证据的分析认定,确定本案以下基本事实:原告王某某与丈夫张怀良生育五名子女,被告系原告第三子。199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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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与刘某、刘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且二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二、出示住院病案一份,欲证明原告住院治疗28天,2015年10月16日入院治疗,2015年11月12日出院,开始是一级护理,后改为二级护理。被告刘某质证意见:属实,无异议。被告刘某某质证意见:属实,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且二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三、出示医疗费票据两份,欲证明原告因住院花费35580.58元。被告刘某质证意见:属实,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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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从有与仲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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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2007年由于被告种植水稻,给相邻原告地块的实际耕种者赵连奎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直接导致原告少收入1630元的土地转包费,该项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7)被告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刘从有赔偿款1630元;二、驳回原告刘从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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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和、付某某等与谷力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庭审中,原告出示的肇源县二站镇莲花泡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了原告的事实主张,且该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谷力会、董凤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肇源县二站镇莲花泡村的承包田18.4亩,返还给原告付和、付某某经营。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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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雇佣吴某某从事电工工作,双方劳务关系成立,吴某某应按约定向吴某某支付用工期间的劳务费。现双方就拖欠劳务费金额已达成一致意见,且吴某某为吴某某出具了欠据,故吴某某应按欠据数额向吴某某支付劳务费9,500.00元,本院对吴某某主张劳务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其在举证期限内亦未举示相反证据,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吴某某劳务费人民币9,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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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雇佣孙某某从事电工工作,双方劳务关系成立,吴某某应按约定向孙某某支付用工期间的劳务费。现双方就拖欠劳务费金额已达成一致意见,且吴某某为孙某某出具了欠据,故吴某某应按欠据数额向孙某某支付劳务费2,200.00元,本院对孙某某主张劳务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其在举证期限内亦未举示相反证据,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劳务费人民币2,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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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雇佣张某从事电工工作,双方劳务关系成立,吴某某应按约定向张某支付用工期间的劳务费。现双方就拖欠劳务费金额已达成一致意见,且吴某某为张某出具了欠据,故吴某某应按欠据数额向张某支付劳务费1,530.00元,本院对张某主张劳务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其在举证期限内亦未举示相反证据,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人民币1,5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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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丁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与丁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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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绥滨县恒发免烧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吴某某与绥滨县恒发免烧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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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绥滨县恒发免烧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吴某某在上诉人绥滨县恒发免烧建材厂购买免烧砖,双方并就此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所购砖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规格,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被上诉人发现砖质量不合格,并经过鉴定进行了确认,且上诉人也承认其出售给被上诉人的砖质量不合格,并同意将剩余预付砖款返还给被上诉人。至于上诉人不同意给付利息的主张,因其出售的砖质量不符合标准,违反了合同约定,且其未及时将所收剩余砖款返还给被上诉人,因此上诉人应承担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所滋生的利息。原审法院判决给付利息正确,但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从2011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原审法院却判决从2010年5月起支付利息不妥,应予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任重审判员 顾立宏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 书记员: 王培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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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桂某与被上诉人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鹤木材加工厂出售协议系双鹤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桂某签订,双方争议的出售协议中屠宰厂厂房无任何审批手续及房屋产权证书,从现有的两份出售协议及双鹤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定金收据及证明,所体现屠宰厂厂房的归属相互矛盾,且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提供的出售协议已经作废,亦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在争议屠宰厂厂房权属未予确定的情况下,上诉人要求腾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此案处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  第1款  第(1)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王桂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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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杜文龙与被上诉人鹤岗市兴安区红某镇永新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积极履行。现上诉人杜文龙以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并扣留其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并给付相关费用。虽然上诉人杜文龙主张的事实至今已多年且多次诉讼,但因杜文龙本人系精神病患者,病情处于持续不稳定状态。自2001年至2012年间,住院十多次。现杜文龙本人与妻子离婚,父母双亡。本人生活在老年公寓。依法应当认定为因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故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同时,东山区人民法院亦证实,2008年杜文龙已向蔬园法庭提出诉讼要求,2011年6月30日才将材料取走。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其诉讼已超过时效,有所不当。对于上诉人杜文龙主张被上诉人违约的事实,虽然在审理过程中其向本院提供了付占举、付占林的证言,且有于芬、金连喜、付占林等证人出庭证实。但因付占举、付占林对其出具证言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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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能证实原告的主张,本院均予以采信。被告王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根据原告举证、法院认证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9月4日被告王某某买原告姜某某的猪,肥猪11头,每斤7.30元,计2472斤,母猪1头,每斤3.50元,计434斤,合计19565.00元,当时王某某给了10000.00元,剩余9565.00元未给付;2014年9月6日被告王某某买原告姜某某的猪,肥猪11头,每斤7.10元,计2654斤,母猪1头,每斤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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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静喆诉徐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情况通报函记载的内容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面部所受损伤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被告在此事件中存有过错,对原告合理支出的医疗费等费用依法应予赔偿。但原告自己在此次事件中也存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对损害结果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原告所受损伤显著轻微,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护理费应按黑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公职人员出差补助标准赔付。交通费以提交的票据面额为准予以赔付。因此次事件的当事人中本案被告不是唯一的当事人,原告不应就一个事件中所受到的损害得到重复赔偿,案外人兰鹤翔赔偿的款项应从赔偿款中冲减。结合本案证据,被告应对原告所有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734.69元。综上所述,原告已得到充分赔偿,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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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政府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1991至2016年2月期间,在被告所属单位做更夫工作,要求被告支付每天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4小时,节假日加班工作约为12万余元的加班费。根据被告提供的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原告的工作即为更夫工种,劳动报酬为月642.10元,并没有约定加班费等事项,原、被告对此合同的签订应视为双方对于该工作岗位作息时间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且被告在岗期间有时是2人工作,有时是3人工作。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加班、节假日未休息应增加劳动报酬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其延长工作时间及节假日工作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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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违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应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的经济损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因原告伤前从事采煤业,被告应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误工工资,标准以2015年黑龙江省采矿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董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6,950.0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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