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秀山**公司环保部门经理,对该公司的废水达标排放工作负有主管责任,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徐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8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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