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与向孝珍张茂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刘飞是否应当对向孝珍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如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现评述如下。 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应当适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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