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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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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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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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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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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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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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