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因单位拖欠双休日加班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为根据。所以双休日加班费也属于劳动报酬,被告单位因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付经济补偿金和相应的各项补偿。因原告在2004年12月份参加国有企业并轨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自2005年始在单位继续工作至2016年1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连续工作工龄11年,故应给付原告1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原告另主张其没有领取2004年12月企业并轨给付的经济补偿金,本次经济补偿金计算起始年限应从1995年6月份起算,共计2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主张虽然《劳动合同书》不是原告本人签字,但原告应知道签订劳动合同一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于淑梅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本案亦无不可抗力的情形及其他正当理由,故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于淑梅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不予受理原告于淑梅劳动仲裁申请并无不当。原告于淑梅的劳动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其关于被告齐齐哈尔九龙泌尿医院应支付工作期间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淑梅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不予受理原告于淑梅劳动仲裁申请并无不当。原告于淑梅的劳动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其关于被告齐齐哈尔九龙泌尿医院应支付工作期间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三:一、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就是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能够及时和足够的获得劳动报酬并享受法定的相关权利,原告据此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并无不当。庭审中,被告主张公司已多次电话通知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拒绝签署,虽庭审中被告单位职工出庭欲证明该事实,但因被告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仅凭公司内部职工证言认定原告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过于牵强,故对被告上述主张不予以支持;二、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被告虽然称原告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公司申请辞职,但原告对此并不认可,庭审中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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