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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江与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长江主张其父亲李有系工伤,死亡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对此请求,上诉人没有提供其父亲因公死亡的相关证据。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申请对其父亲进行职业病鉴定,因该鉴定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李长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春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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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张某与依安县金某淀粉有限公司、刘某某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贵才作为被告依安县金某淀粉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为被告工作期间,被电击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事实清楚,张贵才死亡后经依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张贵才所受电击为工伤,被告依安县金某淀粉有限公司对该决定书予以认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所以被告依安县金某淀粉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近亲属予以赔偿。因张贵才的父亲张希令、母亲刘海军均已去世,故原告岳某某与张某作为张贵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被告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岳某某、张某要求被告依安县金某淀粉有限公司按照2014年黑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补助金。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张贵才于2014年死亡,但二原告于2016年向本院提起诉讼,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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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来福不锈钢铝合金制作部(张某某)诉张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根据这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与其所雇员工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原告依安县来福不锈钢铝合金制作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张德海与张某甲、罗某某为依安县运输公司修理车库门是受该单位的委派,该项工作属于原告所从事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张德海与原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依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30日裁决张德海与依安县来福不锈钢铝合金制作部劳动关系成立符合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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