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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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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焦某某等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肇事车辆驾驶员焦某某在履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被告王宝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焦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并无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的合理经济损失中:护理费和误工费,本院按2014年黑龙江省农林牧副鱼年平均收入25816元计算;原告住院期间一级护理为二人护理,出院后60日内需1人护理;义齿镶复费计算至原告73周岁,本院认为一次性计算年限过长,故仅支持首次费用,即3200.00元,若期满后再发生该费用,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0元,因被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之内,故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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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邵国苹、侯某某、陈某某与任某某、梁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任某某驾驶黑EG0552号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与陈亮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陈亮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该事实经依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陈亮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任某某应按责任比例对四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任某某开货车是给工地送混凝土料,并未干私活,梁某某主张车辆是任某某私自偷开车辆,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梁某某对自己的车辆负有管理责任,故应在任某某应承担责任比例数额中承担相应的责任(20%)。任某某驾驶的黑EG0552号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在阳某财险大庆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在保险期限内,故阳某财险大庆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任某某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要求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提供了证据证实在依安镇内居住,故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赔偿赡养费,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扶养人是指受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陈某某、邵国苹既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陈亮系陈某某与邵国苹的长子,与侯某某育有一子陈金睿,陈亮发生事故时间为2015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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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郭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权、财产权的,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郭某某与张某某均为道路交通参与人,因二人均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导致该起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张某某受伤,二人车辆损坏的事故。经克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郭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均承担同等责任。故张某某请求郭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护理依赖费用等合理的经济损失,应予支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系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险”的投保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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