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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某某与被告马某某、马苏杰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原告孙德龙在天津亿利通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孙德龙四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原告孙德龙受伤后,无论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告马某某在离婚前作为其妻子,都是其法定监护人,被告马某某对原告孙德龙获得的赔偿款及家庭收入进行管理并无不当,但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款应为原告孙德龙的个人财产,被告马某某作为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不应当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且从2014年9月3日双方协议离婚起,马某某已不是孙德龙的监护人,故对于原告孙德龙主张因其受伤获得的赔偿款,减去合理费用部分,剩余的部分被告马某某应当返还给原告孙德龙。对于原告受伤后获得赔偿款项及家庭收入共计1,326,900.00元的主张,本院根据原、被告的意见及相关证据,认定如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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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潘某某受伤,被告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以及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某与原告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经本院审查,该和解协议不侵犯被告保险公司的合法权利,故本院对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的和解协议予以认可。关于鉴定结论,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第一项答辩内容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第3份证据,证明原告潘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故对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第三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原告潘某某年满54周岁,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第五项答辩意见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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