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孙某财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劳务后,被告孙某财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未及时给付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孙某财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请求,因被告孙某财对克东县鸿泉家园楼房的建设施工系挂靠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故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其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格的自然人,其有过错,应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参照劳动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吴金海等10名农民工与被告孙某财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劳务后,被告孙某财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未及时给付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孙某财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请求,因被告孙某财对克东县鸿泉家园楼房的建设施工系挂靠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故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其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格的自然人,其有过错,应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财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劳务后,被告孙某财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未及时给付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孙某财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请求,因被告孙某财对克东县鸿泉家园楼房的建设施工系挂靠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故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其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格的自然人,其有过错,应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孙某财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劳务后,被告孙某财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未及时给付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孙某财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请求,因被告孙某财对克东县鸿泉家园楼房的建设施工系挂靠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故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其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格的自然人,其有过错,应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参照劳动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财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劳务后,被告孙某财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未及时给付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孙某财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请求,因被告孙某财对克东县鸿泉家园楼房的建设施工系挂靠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故被告孙某某一建公司其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格的自然人,其有过错,应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参照劳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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