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中的所有票据与本案均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尚某某驾驶黑BRM591号牌轻型箱式货车在甘南县东阳镇旭升村三屯李军家门前路段由东向西倒车时将车辆后方行人贾洪彬撞伤,造成贾洪彬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此起事故经甘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尚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贾洪彬入住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2天,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右上肢损伤、右肩胛骨骨折等;2016年12月30日经原告申请,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农垦齐齐哈尔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农垦齐管局医院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贾洪彬已构成五级伤残,护理期为180日,误工期为360日,营养期为120日,右上肢安装假肢辅助器11000.00元,加4000.00元适应训练费,总计约15000.00元,使用年限为四年。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客运合同纠纷案件,客运合同承运人对乘客的人身安全保障有基本的义务,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发伤亡,除乘客自身原因外,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肖某乘坐粤华公司所有并经营的出租车出行,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依法成立,作为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及经营者粤华公司有在合理期间内将肖某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肖某并无任何过错,肖某受到的损害,应当由粤华公司予以赔偿。由于粤华公司为该车在英大财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因此,对于肖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应当先由英大财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险额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再由粤华公司承担。对于肖某主张的医药费115532.30元,其提交的有效票据金额总计115504.31元,故将肖某的医疗费确认为115504.31元。对于肖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5700.00元(每日按100.00元计算),肖某住院25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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