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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赵长文、王某、陶某某、崔凤某、邱福河、张某某、吕某某诉博城北方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原告)博城北方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制糖企业有着制糖行业的特殊性,农忙季节要求职工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休,事后补休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被告)等人要求被告应当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但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法定节假日工作数额的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等人的工作属于季节性工作,一年大部分时间都在放假(放假仍然开资),仍然要求带薪休假与国家规定相悖,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被告)等人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其不符合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法定要件和形式要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被告)等人提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损失,但是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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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光诉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八中学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当获得合法的劳动报酬,本院对原告要求补发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差额、初三中考奖励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1,417.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工资,被告理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原告直至2016年4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因此其已丧失了通过仲裁和诉讼的途径主张其请求的胜诉权,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八中学学校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光2011年2月至2016年2月本人工资与齐齐哈尔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差额人民币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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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八中学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当获得合法的劳动报酬,本院对原告要求补发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差额、初三中考奖励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3,700.4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工资,被告理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原告直至2016年4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因此其已丧失了通过仲裁和诉讼的途径主张其请求的胜诉权,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八中学学校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某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本人工资与齐齐哈尔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差额人民币3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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