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则,邢某某主张与深圳建艺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应就该项主张进行举证。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邢某某系由李希文招录进入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恒大绿洲装修工程项目部工作的事实,邢某某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李希文以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恒大绿洲装修工程项目部名义进行人员招录、出勤考核、报酬结算等行为系代表深圳建艺公司所为。且深圳建艺公司提交了与案外人田文平签订的《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一份,证实深圳建艺公司已于2013年5月22日将涉案工程大庆绿洲4#、5#、12#楼大批量交楼套内及公共部分装修工程承包给田文平进行施工,后田文平又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案外人李希文。��邢某某称与深圳建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邢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故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则,韩某主张与深圳建艺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应就该项主张进行举证。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韩某系由李希文招录进入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恒大绿洲装修工程项目部工作的事实,韩某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李希文以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恒大绿洲装修工程项目部名义进行人员招录、出勤考核、报酬结算等行为系代表深圳建艺公司所为。且深圳建艺公司提交了与案外人田文平签订的《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一份,证实深圳建艺公司已于2013年5月22日将涉案工程大庆绿洲4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故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则,韩某主张与深圳建艺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应就该项主张进行举证。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韩某系由李希文招录进入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恒大绿洲装修工程项目部工作的事实,韩某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李希文以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恒大绿洲装修工程项目部名义进行人员招录、出勤考核、报酬结算等行为系代表深圳建艺公司所为。且深圳建艺公司提交了与案外人田文平签订的《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一份,证实深圳建艺公司已于2013年5月22日将涉案工程大庆绿洲4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