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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点,一、原告应得并轨资金中,企业职工个人承担51%,是否合理,啤酒厂留守处付款(51%),为垫付款,还是应发补助款。二、原告应得并轨资金中,上级拨款的49%,啤酒厂留守处收取该款用于顶抵原告所欠债务是否合理。按黑龙江省相关政府部门文件,并轨资金为社会保障性质,不属于破产企业职工应得安置费范畴,该款应由中央财政补助50%,地方同级财政补助30%,企业承担20%。庭审中,被告表示并轨相关政策文件不适用于本案,为得到国家拨款,龙江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破产企业职工自行承担51%。啤酒厂职工是否符合并轨资金发放条件,龙江相关政府部门的决定是否合理,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但人数众多的企业职工选择了自行承担51%,原告亦应按此办理,即啤酒厂留守处垫付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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