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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贾某彬、龙江县广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广迪公司为黑BL0698号牵引车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国寿安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单中明确注明保险金额为每人300,000.00元,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保险金额为每人150,000.00元与事实不符,亦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贾某彬诉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富拉尔基支公司无证据证明广迪公司投保时就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说明,其主张不赔偿上述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富拉尔基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贾某彬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富拉尔基支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不应承担诉讼费的问题,因诉讼费用是败诉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了保险,富拉尔基支公司理应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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