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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并逃逸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判处被告人闫XX缓刑,对闫XX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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