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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孟红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与解除均应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尤其应当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协商一致为价值取向,平等与协商应当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本案中,上诉人于2016年5月23日单方变更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被上诉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上诉人的上述行为无效。因此,被上诉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主张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的工资差额,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在原合同履行期内,在没有征得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上诉人将被上诉人的工作岗位由之前的管理和专业技术类变更为销售类,对工作内容及薪酬发放标准做出了重大调整,侵害了被上诉人的权益,在双方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上诉人利用其强势地位,单方决定调整被上诉人的工作地点,在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未到上诉人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是用实际行动来反对上诉人单方作出的决定,并不存在明显过错,上诉人据此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赔偿金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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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孟红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与解除均应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尤其应当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协商一致为价值取向,平等与协商应当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本案中,上诉人于2016年5月23日单方变更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被上诉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上诉人的上述行为无效。因此,被上诉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主张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的工资差额,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在原合同履行期内,在没有征得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上诉人将被上诉人的工作岗位由之前的管理和专业技术类变更为销售类,对工作内容及薪酬发放标准做出了重大调整,侵害了被上诉人的权益,在双方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上诉人利用其强势地位,单方决定调整被上诉人的工作地点,在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未到上诉人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是用实际行动来反对上诉人单方作出的决定,并不存在明显过错,上诉人据此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赔偿金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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