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驾车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向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事故经过,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初次犯罪,同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向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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