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对其从轻处罚。为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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