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其所在社区同意接受被告人并对其矫正,故对被告人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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