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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后逃逸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栾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郝明红审判员 王玉国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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