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能够自愿认罪,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郝明红审判员 王玉国代理审判员 赵本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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