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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大型客车载乘40名下班的员工转弯占道致一人死亡,致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彩钢简易房及晋BM7615轿车损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胡某某的亲属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本案所涉及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较多;孟凡涛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在秦皇岛市卢龙县,诉讼不方便;且孟凡涛经本院合法传唤为到庭;李某某在庭审中辩解其是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机,是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由公司赔偿。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赔偿数额有争议。为了避免刑事案件的过于迟延,本院对刑事部分先行判决。附带民事诉讼依法予以继续审判。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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