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所在社区的行政司法部门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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