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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经涉县交警大队认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庭审时,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且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居住的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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