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袁某具有一般过错,本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证据及兴城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刘某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本院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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