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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2015年6月12日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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