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梅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云,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XX,男。
原告XX(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童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XX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原告XX(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XX
书记员: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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