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雪山(绰号冷二平),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住前郭县前郭镇。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于1998年12月29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1年7月23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2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08年4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又因吸毒,于2008年7月1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又因吸毒,于2009年9月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09年9月1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0年4月2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3年5月2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8月2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8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5)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雪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利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雪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载明,2016年7月18日15时20分许,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在前郭镇某酒店711房间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冷雪山(绰号冷二平)抓获。
2、常住人口信息及现实表现载明,被告人冷雪山的自然身份情况;多次吸毒被处理。
3、客人住宿登记单载明,冷二平自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7月18日在前郭县前郭镇某酒店0711房间住宿。
4、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载明,牟某民、范某波、王某田因吸毒均被行政处罚并属于被管控对象。
5、宁江区永恒珠宝行证明载明,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到我店对疑似冰毒、麻古混合物称重为2.608克。
6、现场检测笔录载明,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对冷雪山、范某波、王某田、贾某冰、牟某民进行尿检试板检验,结果均呈阳性,证实近期均有吸毒行为。
7、收缴笔录及照片载明,2016年7月18日,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扣押冷雪山(冷二平)冰毒与麻古混合物约3克(白色圆形铝盒盛装),用于吸毒用品及工具:吸管11根、锡纸100条、烧瓶5个、橡胶吸管3根、用矿泉水瓶自制吸毒工具2个、打火机12个。
8、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松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冷雪山因吸食毒品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9、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松原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载明,冷雪山因吸食毒品分别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和二年。
10、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载明,冷雪山因吸食毒品被接受社区戒毒三年。
11、情况说明载明,强制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系一分局刑警大队在相关单位调取。
12、白城市监狱狱政管理科情况说明载明,冷雪山被前郭县法院判刑后在白城市监狱服刑及释放情况。
13、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贾某冰、牟某民、范某波、王某田因吸食毒品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14、办案说明载明,在冷雪山处收缴的疑似毒品“冰毒”、“麻古”混合物在宁江区永恒珠宝行用电子天平称量,该疑似冰毒、麻古混合物重量为2.608克
15、办案说明载明,客人住宿登记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系侦查人员在前郭镇某酒店和公安信息网调取。
16、办案说明载明,马大光没找到。
17、办案说明载明,没有查到宁江二分局于2010年2月26日对冷雪山吸食毒品的处罚结论。
18、刑事判决书载明,冷雪山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1年7月23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牟某民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8日8时许,冷雪山打电话让我去某宾馆711房间找他。我是11点多去的,房间有冷雪山、贾某冰、王某田、范某波和王某。当时王某从裤兜里拿出一白色塑料袋放到茶几上,他跟冷雪山说是2克冰毒。之后他取出少许冰毒,拿起茶几上的冰壶开始吸食,然后把冰壶给我们,我们每个人就都吸了几口。之后王某走了,不一会警察来把我们都带到公安机关。
2、证人贾某冰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8日早七点多,冷雪山打电话让我去某宾馆711房间找他。我去后他让我给他收拾车库,我拿钥匙走了。中午冷雪山打电话让我买五个人的饭菜送到宾馆,我到宾馆看见冷雪山、牟某民和两个四十左右岁男的,我们一起吃饭,之后他们四个人用两套吸毒工具开始吸毒,他们吸完就聊天,我拿工具也吸毒,之后就在床上躺着。过了十多分钟,警察进来就把我们抓了。冰毒在铝盒里装着,应该是冷雪山提供的。
3、证人王某田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8日11点多,范某波打电话约我去某酒店711房间冷雪山处吸食毒品。我俩去房间看见冷雪山和贾某冰在,不一会牟某民和王某也来了,王某从裤兜里拿出一白色透明小塑料袋,他跟冷雪山说是2克冰毒。之后他取出少许冰毒,拿起茶几上的冰壶开始吸食,他吸了几口就把冰壶放下了,我们每个人都轮流吸食几口。之后王某走了,不一会警察来了。
4、证人范某波的证言证实,我和冷雪山是朋友。2016年7月18日冷雪山打电话让我把他手机号改成最低消费,我就去某宾馆711房间找他,当时房间有冷雪山和四哥。中午冷雪山打电话让人送饭菜到宾馆,吃完饭冷雪山和四哥用两套吸毒工具在茶几上开始吸毒,四哥让我也吸点,我就吸了几口。后来四哥走了,不一会警察来了。我不知道冰毒是谁的,我去时冰毒在桌子上的铝盒里放着。
三、被告人冷雪山的供述,我在某宾馆711房间住了20多天。2016年7月18日早晨,牟某民打电话后来到我的住处,我让他和贾某冰出去给我办事,我在房间睡觉。11点多,范某波和王某田来找我,我们四个人唠嗑,我让贾某冰去买饭,在吃饭时牟某民和王某来了,王某呆一会就走了。房间里有我、牟某民、王某田、贾某冰、范某波在一起吸食毒品,后来警察就来了。我们吸食的是冰毒和麻古混合物,是我提供的,吸毒工具是我做的。我们吸食约1-2克毒品,剩下在小铝盒中装的有1克左右。
四、鉴定意见
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吉公鉴(理化)字(2016)196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载明,在送检材料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冷雪山对上述证据部分提出异议,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形成了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冷雪山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雪山无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冷雪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冷雪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冷雪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7月19日始至2017年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吸毒用品及工具(吸管11根、锡纸100条、烧瓶5个、橡胶吸管3根、用矿泉水瓶自制吸毒工具2个、打火机12个)、
冰毒与麻古混合物1克(另1.608克用于做鉴定)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王彦军
人民陪审员 张雪芹
人民陪审员 杨丽
书记员: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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