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付清为止诉讼时效
2024-12-04
李北斗
“付清为止诉讼时效”主要涉及欠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以下将详细解释这一时效在欠款纠纷中的具体应用。
一、欠款纠纷诉讼时效的计算
- 若欠款合同注明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该期限到期之日起计算三年。例如,如果合同规定2023年1月1日还款,则诉讼时效从2023年1月2日开始计算,至2026年1月1日结束。
- 若欠款合同未注明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从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的日期开始计算。若债权人在主张权利后的三年内未提起诉讼,可能会失去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与延长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债权人再次主张权利或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将中断并重新计算。这意味着每次债权人主张权利或债务人表示还款时,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都会重置。
尽管有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注意某些特定类型的请求权,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但这些例外情况通常不适用于欠款纠纷案件。
综上所述,对于“直至付清为止”的欠款纠纷,诉讼时效的计算主要取决于欠款合同是否注明了还款期限。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以避免丧失胜诉权。
参考案例: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民终1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某某。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5民初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商某某的一审所有请求(支付八仟元人民币货款);2.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2012年10月购买商某某鞭炮纸一车,货到付款,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欠商某某一万元。后来商某某急需用钱,我现金支付了货款。商某某当时说没带欠条,答应下次送货带过来。因和商某某生意来往多年,出于信任当时我同意了。商某某后来一直没有把欠条还给我,我疏忽大意也没追要欠条。我与商某某除了是简单的生意上的关系外并没有其他关系,2012的欠付货款为何现在才提起诉讼,在逻辑和常理上唯一的解释就是货款已结清。二、一审法院对于本案诉讼时效的认定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对于本案诉讼时效以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为由,不采纳诉讼时效过期的抗辩,与法不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按照该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即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三年过后则诉讼时效过期,权利人之权利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即买卖合同纠纷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当事人之间对支付货款的时间达成合同意向,诉讼时效即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二、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即如果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能够明确货款应当支付的时间的,则诉讼时效从该履行期限过后开始计算;三、若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明确的,则应当明确为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货款,则诉讼时效应从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取得的次日开始计算;四、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买方未支付货款而仅给卖方出具一张欠条的情形,欠条上还未注明还款期限,那么该诉讼时效应从何开始计算。最高法有明文解释,1994年3月26日印发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复。法律设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向债务人举债。也就是说从欠条、结算单出具以后,债权人就知道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也表明最终结算的金额即为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货款,若债务人是在债权人主张货款时出具的,那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债权人即应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签订买卖合同或其他能够体现合同关系的凭证,故不能简单适用上述1、2、3三种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即上述第4个观点,本案诉讼时效时间应从2012年10月30日起算,截止到今天,已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综上所述,我和商某某之间没有债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商某某的一审所有请求,并支付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商某某辩称,上诉人2012年欠我1万元,我一直向上诉人要钱,上诉人一直推拖,后来我打电话给上诉人,上诉人不接我电话,把我的电话、微信拉入黑名单。我有上诉人给我打的欠条,前年上诉人微信转账给我2千元。
商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在原告处赊购鞭炮纸。2012年10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上载:“欠商某某货款壹万元整,朱某某,2012年10月30日”。被告已支付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欠款并未约定偿还期限,故被告辩称欠款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于法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被告称已偿还过欠款,但无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偿还所欠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朱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某某货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某称对于本案所涉欠款已清偿完毕,但被上诉人商某某不予认可。朱某某未提交偿还欠款的证据,且欠条一直由商某某持有,足以证明商某某主张的欠款事实成立。朱某某上诉称商某某主张权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但本案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在买卖关系发生时对于货款的支付期限有明确的约定。因此,朱某某关于其向商某某出具欠条之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从商某某收到欠条时重新计算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案欠款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商某某提起本案诉讼向朱某某主张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一审判决支持商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朱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廖建新
审判员 孙 梦
审判员 朱海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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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边界模糊没有明确日期的,如何避开被高主张诉讼时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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