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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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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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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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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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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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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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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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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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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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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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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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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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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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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赖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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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赃物已追回,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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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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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赃物已追回,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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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其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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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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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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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其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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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其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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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之情节,部分赃物归还被害人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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