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某学因涉案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原判依据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李某学受伤后的护理期限、误工期限、营业期限,参照河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及营养业费按50元/天,并无不妥。因被上诉人李某学距家较远,原审考虑李某学的住院情况,酌定支持涉案交通费4000元,处理正确。鉴定费是被上诉人李某学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赵文甲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王玉金驾驶E15536号重型罐式货车,与原告辛淑云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辛淑云受伤致残的后果,因被告王玉金系被告解某某雇请的司机,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被告解某某与被告龙运物流公司签订了车辆代理经营合同书,解某某与龙运物流公司形成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解某某与被告龙运物流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解某某对鲁E×××××号重型罐式货车在被告东营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事故造成原告主张合理合法的损失,被告应当依法赔偿。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沧州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王立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该认定书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也没有提交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且该鉴定意见书系本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作出,对该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某某提交了物业费收据、滑县自来水公司的水费收据、用户名为陈某某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的电费收据、滑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燃气费收据、2014年-2018年费用总表、其儿子陈尧康就读的学校滑县中州阳某学校和滑县道口镇火车站初级中学出具的证明、学籍表、2016年和2017年学费、生活费收据和滑县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和妻子、孩子自2014年起在县城自己的房屋内居住至今,要求原告的相关损失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提交的证据充分,能够证实原告的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在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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