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尤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中尤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未造成实际损害、自愿认罚认罚等量刑情节,且本人身体已偏瘫,其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靖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马文成 检察官助理:董国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陈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轻微,为了贯彻落实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刑事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低、没有发生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xx不起诉。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曹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只是轻微的剐蹭,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所有损失;曹某某为刚毕业大学生,正在备考未婚,其为农民家庭出身,家人供其读出大学付出了较大人力物力财力,我县是一个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的地方,培养一个大学生不仅需要自身和家庭的努力,社会和国家也投入了巨大的成本,如果因其偶然性犯罪行为将其起诉法院判处刑罚不仅毁了曹某某刚刚开始的人生,对其家庭也是重大打击,更是社会和国家的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曹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马文成 检察官助理:董国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1(2)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未造成任何损害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中王某某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未造成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其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马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37.37mg/100ml;无前科,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与发生事故的对方达成赔偿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王某的醉酒程度、行车速度、未造成实际损害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2mg/100ml,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醉酒驾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未造成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裴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裴XX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X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X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轻微,且XXXX为精准扶贫户,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X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韩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因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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