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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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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属于挪动车辆,且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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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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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家属有病需就诊,且车辆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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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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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尚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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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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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行车过程中虽有剐蹭,但事后已赔偿,得到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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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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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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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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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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