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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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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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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冯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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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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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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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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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臻)(公开版)_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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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褚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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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威龙)(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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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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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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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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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华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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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龚某会)(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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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公开版)_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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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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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夏荣某)(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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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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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饶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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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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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_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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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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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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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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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傅某)(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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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蓝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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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其法定刑为拘役,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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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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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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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雷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其法定刑为拘役,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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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钟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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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相关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案要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为机动车缺乏法律依据,被不起诉人主观上也不知其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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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相关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案要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为机动车缺乏法律依据,被不起诉人主观上也不知其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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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危险驾驶)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审查起诉期间,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鉴于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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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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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雄伟)(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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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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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建设)(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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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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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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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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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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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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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其法定刑为拘役,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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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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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海东)(公开版)_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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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海东)(公开版)_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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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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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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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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