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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