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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寻衅滋事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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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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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寻衅滋事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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