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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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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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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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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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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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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文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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