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李某某的违法所得3.9万元,随案移送至南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王某某的违法所得9.17万元,随案移送至南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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