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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挪用资金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挪用资金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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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迟某某挪用资金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迟某某挪用资金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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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挪用资金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挪用资金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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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挪用资金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挪用资金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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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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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困其认罪认罚,在欠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返还其挪用的资金,有悔罪表现,有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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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挪用资金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已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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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动投案,积极向被害人退还其所挪用的企业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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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挪用资金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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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挪用资金案)_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已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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